文/蔡和律師 于曉明律師
中國和美國都是《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海牙送達公約》)的成員國,中國申請加入時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作為中央機關和有權接受外國通過領事途徑轉遞的文書的機關,同時對公約某些條款做出了保留。
第一,在送達的必要性上,對公約第8條第1款所規定的外交人員或領事直接送達,我國保留認為“只有文書須送達給文書發出國公民時”才能有效;第二,在送達方式上,我國聲明反對在我國境內采用公約第10條所規定的直接郵寄送達、主管人員直接送達、利害關系人直接送達三種替代送達方式。
中國跨境電商賣家經常面臨一個很頭痛的問題,就是在美國聯邦法院被外國品牌方起訴。美國聯邦法院起訴如何送達問題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本律師查閱了很多關于這類知識產權訴訟,原告律師為了證明自己電子郵件送達的合法性,通常會向法院提出動議申請讓法院認可電子送達,而法院一般也會準許原告直接采用電子郵件方式進行送達。
在本團隊律師經手的眾多跨境電商賣家境外訴訟案件中,很多被告都要求主張適用海牙送達公約,以原告沒有優先采用實體送達盡到送達義務進行抗辯。
關于準予電子郵件送達的申請,原告一般提出的理由如下:
1.《海牙送達公約》以及中國國內法并沒有限制電子郵件送達;
2.其他法院曾通過判例的方式準許通過電子郵件對外國被告進行送達,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在不違反國際公約的情況下法院有權進行自由裁量;
3.被告為了逃避外國法院的管轄和送達,經常會提供虛假的地址。
以本團隊律師的訴訟經驗而言,在被告沒有委托律師代理應訴并向原告提出抗辯的情況下,原告提出的理由往往遵循上述規律,基本沒有很大變化,且通常都會被法院接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的頻繁發生并不代表《海牙送達公約》被實質性更改或者不起作用了。針對跨境電商外國法院訴訟這一類較為特殊的案件,律師的作用恰恰就在于要深入的了解美國民事訴訟法律體系,并在其訴訟制度框架內代表賣家積極的進行抗辯,為賣家爭取最大利益。
比如Luxottica Group S.p.A. et al v. Zhi Ying Wu et al(編號:18-cv-02549)這起罕見的中國賣家勝訴案例中,根據法院的裁判文書,本案法院作出有利于中國賣家的判決原因有三:第一,海牙送達公約適用于本案被告;第二,原告沒有使用合理的努力確認被告的實際地址;第三,雖然臨時限制令準許原告使用電子郵件送達的方式,但并不代表所有案件中原告的理由均應得到支持。
這個案例的法院判決結果無論對原告、被告還是雙方各自的代理律師都上了很好的一課,作為賣家律師,我們更加看到了這一判決結果給賣家帶來的積極作用。在此類案件中賣家只要積極的去抗辯,原告未必能夠如其所愿獲得全勝。經進一步查詢案件情況,事實上這個案子的原告從起訴到最后結案,僅用了短短三個月就草草收場,并且最后原告向法院提出進行重新審判的要求也被法院無情的駁回。
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起步雖晚,但是并不代表其水平落后。電子商務法對于電商平臺要求賣家登記真實的姓名、地址等聯系方式的規定,所有參與方都應當認真的對待,這是因為原告可以依照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要求有關電商平臺提供被告的實際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等信息來進行有效的送達。
“世界上本來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如果跨境電商賣家在遭遇外國法院訴訟時都能夠積極抗辯,讓電子郵件送達的情況更少一些,不形成判例的逆流,或許這對中國跨境電商行業都是一件好事。一個或者幾個賣家或許無力對抗,但是當眾多跨境賣家將抗辯的力量聚合起來時候,至少我們可以在美國民事訴訟的法律框架內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而不是一味的去努力接受和解并支付實質上并不公平的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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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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