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有哪些保護消費者的規定?
一、平臺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
《電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此條規定主要是禁止商家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制約“大數據殺熟”
《電商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此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精準營銷,以及有些平臺出現“大數據殺熟”情況,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三、“默認勾選”被禁止
《電商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默認勾選”情況,有力打擊“默認勾選”等霸王行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
《電商法》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條規定是針對消費者和商家出現消費紛爭,平臺應積極配合消費者舉證,提供必要的便利來維護消費者權益。
五、押金退還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押金的所有權屬于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
此條規定是明示押金退還方式和程序消費者的權益會得到更好保障。
切實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抑制商家投機風氣的蔓延是刺激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