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6:35
離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
例如,一家信托投資公司將總部設在巴哈馬群島,其業務活動卻是從歐洲居民或其它非美國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資金,再將這些資金投放于歐洲居民或非美國居民中,該公司便在從事離岸金融活動。從嚴格意義上講,離岸金融也就是不受當局國內銀行法管制的資金融通,無論這些活動發生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如美國的國際銀行業設施(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活動等,均屬離岸金融。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設在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它金融組織。其業務只限于與其它境外銀行單位或外國機構往來,而不允許在國內市場經營業務。
離岸金融市場又稱境外金融市場。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不受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始于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跨國銀行為避免國內對銀行發展和資金融通的限制,開始在特定的國際金融中心經營所在國貨幣以外其它貨幣的存放款業務。70年代,以美元計價的離岸存款急劇增長。到80年代,隨著國際銀行業設施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離岸金融業務將所在國貨幣也包括進來。區別在于這種貨幣存放僅限于非居民。通常離岸金融都通過離岸金融中心的離岸公司進行。
(來源:出海記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