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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讓我損失了38萬的貨,只能讓他們賠3倍運費嗎?

“這種情況我司去法院起訴有勝算嗎?最高能追回多少?”

貨代讓我損失了38萬的貨,只能讓他們賠3倍運費嗎?

1 求助者問題

你好,Tess,遇到了難題,想向你求助。

我司去年五月進口一批0.3個方的配件,貨值38萬。

進口公司開出90元每公斤,運費+包稅的報價進口到中國。

但是,他們把我們的貨跟其他貨裝成柜轉到臺灣再進中國。沒想到,在臺灣扣關了。

后來得知,是他們收的其他家的貨有問題給扣了。

臺灣開具800萬罰金,貨運公司拒付放棄貨物。現在只愿意付我司30000塊來塊賠償。

我問了好幾家貨代,他們都說法律規定最高賠償也是運費的7倍。

我找了律師談,他們勸說我要起訴,但我總感覺他們沒信心幫我追更多賠償費。

如果真是只賠七倍,那我打官司只會虧更多錢。所以想得到您的指點。 請問這種情況我司去法院起訴有勝算嗎?最高能追回多少?

謝謝!

Sophia

 2.Tess回復

求助者在起訴前需要明白以下幾個法律條款:

一、法律關系是索賠的基礎

當我們談及賠償的時候,首先要搞清楚雙方的法律關系。

本案中,國內的公司委托一個進出口公司進口貨物,雙方很明顯是一個委托合同關系。

在這個合同關系中,委托人是國內的公司,受托人的是一家進出口公司。

委托人的合同義務是向受托人支付費用,受托人的合同義務是把委托人在境外的貨物進口到國內,代支付運費和關稅之后,并交付給委托人。

合同中約定的“包運費包稅”,本質上是指經過受托人的核算90元/每公斤已經足以包含運費和關稅以及受托人的利潤。

從合同的角度來講,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受托人應當履行進口貨物并交付的義務,如果不能履行或者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二、《合同法》的規定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通俗的話來講就是:在合同中,誰犯了錯,就得賠償對方的損失。

賠償損失的標的額可以按照“假設合同順利履行了”所獲得的收益來計算。但是,賠償損失的上限不能超過訂立合同時雙方的一個合理預期。

另外,對于委托合同,合同法有專門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郵政法》的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基于平衡風險,我國郵政法的確對郵件的丟失、毀損有一個三倍賠償的規定。但是,郵政法也明確指出兩點:

A.郵政企業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告知用戶。

B.郵政企業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不受賠償限制條款的約束。

此外,郵政法只能適用于郵件,或者開展快遞業務的快遞公司。對于一般貨物進出口,如果不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郵政或快遞方式運輸的,仍然應當視為是一個“貨物運輸合同”,而不是郵政快遞業服務合同。

如果是一個“運輸合同”,則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確定貨損額的方法】: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合同的約定

如前所述,合同,是充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具體條款與約定。

在國際海空運中,因為面臨各種不可預期的風險,船公司的貨代公司一般都會通過合同對損害賠償的范圍另約定。這種約定最常見的表述方法這是:

“如因XXX原因導致貨物毀損的,在沒有保價/保險的情況下,承運人最多賠償貨物價值的XXX倍”。

五、對本案的法律解析

前面羅列了一堆法條和法理,接下來,我們針對求助人的案件進行一下梳理:

(1)首先,我們先要找到求助人和國內的進出口公司簽署的合同,合同是一切的基礎。

(2)找到合同以后,我們首先要對合同做一個定性:

A.如果合同本身是一個委托合同,委托的事項是貨物進口及清關,那么,求助人是完全可以要求國內的這個進出口公司按照合同賠償的。

至于這個進出口公司和船公司/貨代公司新簽的是快遞服務合同還是運輸合同,是進出口公司和船公司/貨代公司之間的關系,與求助人沒有直接關系。

基于合同的相對性,求助人基于委托合同向進出口公司索賠,進出口公司先行賠付求助人之后,在就自己的損失向船公司/貨代公司索賠。

B.如果合同本身是一個運輸合同,求助人付費讓進出口公司負責運輸。那么求助人可以要求該進出口公司基于運輸合同來賠償。

運輸合同需要考察的,是承運人是否在合同訂立的時候清楚標的物的價值。如果清楚,應當照價賠償。如果難以證明這一點,依照合同法312條來確定。這個時候求助人的公司負有舉證責任,要通過對錯誤的境外購買單據、支付單據、轉賬憑證等來證明貨物的實際價值。

C.如果合同本身是一個郵政快遞服務合同,那么確實要考慮《郵政法》的適用問題。這種情況下要注意以下幾點:

a. 進出口公司是否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已經把“三倍賠償條款”已足以引起求助人,或者求助人公司注意的方式予以告知。

b. 進出口公司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如果求助人描述屬實,本案是由于提供快遞服務的公司在集裝箱中裝運的其他貨物有違法行為導致貨物被海關查扣的,那么很顯然,提供快遞服務的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無權引用郵政法的三倍賠償限制條款。

(3)如果求助人陳述屬實,這批貨物被海關查扣是因為集裝箱內其他貨物涉嫌違法的,那么,就要考查這個進出口公司在收件時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適用免責條款。

這種情況下,進出口公司應當先行賠償求助人,然后在再向交付問題貨物的那一方索賠。

(4)法律從來沒有規定“七倍范圍理賠”,這只能是某些快遞公司在合同里面的約定。這個約定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是否能夠適用于本案?都值得商榷。

(5)由于本案涉及一系列專業的法律知識,還是建議求助人先拿著合同找專業的律師對案件進行深度解析,然后再決定采取何種法律行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Tess外貿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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