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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M7月1日強制執行!違者罰款或負法律責任!交通運輸部:6月1日起超重不得裝船

最近,“集裝箱超重”又成為嚴肅的話題。

VGM7月1日強制執行!違者罰款或負法律責任!交通運輸部:6月1日起超重不得裝船

2019年3月31日,寧波舟山港一龍門吊倒塌,集裝箱砸一地,拖車被壓的事故大家還沒有忘記吧,事故的原因就是集裝箱超重(詳情點擊查看文章:突發!舟山港一龍門吊倒塌 集裝箱砸一地 拖車被壓 現場混亂)。

最近,“集裝箱超重”又成為嚴肅的話題。

船公司馬士基通知申報VGM實施管控!錯報瞞報收取USD300/自然箱的罰金!7月1日執行!

交通運輸部VGM新規將在2020年6月1日執行,集裝箱超重不得裝船,違者罰款或將負法律責任。

為確保海上運輸安全,馬士基將進一步強化對實際貨重和申報 VGM 等信息的管控。 馬士基已發出通知,VGM錯報、瞞報將收取300美金/自然箱。該費用的觸發條件將于2020年7月1日(運費起算日)進行如下更新:

VGM錯報費觸發條件更新通知

● 費用名稱:箱重錯報費

● 收費對象:箱重申報人

● 費用觸發條件:(新增條件為以下 3,4,5 條)

(1)實際貨重超過集裝箱核定載重量(Payload);

(2)申報的 VGM 與實際重量的絕對誤差超過 5%或 1 噸(以小者為觸發條件);

(3)申報的 VGM 超過集裝箱最大營運總質量(Max Gross);

(4)將申報的 VGM 同提單補料中的貨重與所裝載集裝箱皮重之和相比較,其絕對誤差超過 5 噸;

(5)申報的 VGM 小于集裝箱皮重;

● 收費標準:USD300/自然箱

VGM7月1日強制執行!違者罰款或負法律責任!交通運輸部:6月1日起超重不得裝船

此外,保留就 VGM 錯報、瞞報向責任方進行索賠并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馬士基再次溫馨提醒您,請于相關申報截止時間前盡早提供 VGM 信息,并請確保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

VGM7月1日強制執行!違者罰款或負法律責任!交通運輸部:6月1日起超重不得裝船

交通運輸部VGM新規將在2020年6月1日執行,集裝箱超重不得裝船,違者罰款或將負法律責任。(詳情查看文章:交通運輸部:6月1日起,集裝箱超重不得裝船、違者罰款或將負法律責任)

交通部發布的公告中指出:《規則》新增的第四十七條中,明確了對擬交付船舶國際運輸的集裝箱進行重量驗證中的托運人和承運人義務,要求托運人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集裝箱重量進行驗證,承運人對未取得驗證信息或者驗證重量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的集裝箱不得裝船,將3年多的實踐經驗上升到部規章層面。

一是明確了集裝箱重量驗證要求。

要求托運人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集裝箱重量進行驗證,承運人對未取得驗證信息或者驗證重量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的集裝箱不得裝船。

要確保有核實過重量的集裝箱才能登船。

二是明確了重量驗證的方法和允許的誤差范圍。

規定了托運人驗證重量與實際誤差不得超過5%且最大誤差不超過1噸。

如果超過,將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明確了集裝箱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和較大誤差的法律責任。

集裝箱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或者驗證重量與實際重量誤差較大,給船舶、碼頭設施及相關人員安全帶來威脅。為此,《規則》對該類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最大營運總質量進行了解釋說明。

究竟什么是VGM?今天就帶大家了解一下集裝箱重量驗證新規(VGM)。集裝箱超重會給港口、碼頭、船舶安全等帶來哪些安全隱患呢,VGM又有哪些規則呢?(僅供參考、以船公司和碼頭實際要求為準)

什么是VGM?又有那些具體規則?

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了將實施《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關于出口集裝箱重量查核(VGM)的相關要求的消息,規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單上的托運人向海運承運人且/或碼頭代表提供集裝箱重量,否則集裝箱不再允許裝載。其主旨是核實集裝箱總重的要求,是對安全的一項承諾。集裝箱總重的誤報對境內、外人員,內陸和海上貨物以及設備都存在風險并導致事故的發生,而核實集裝箱總重量(VGM)的規定旨在減少隱患。

新規定明確表示:

托運人需要負責提供集裝箱重量

有兩種獲準的稱重方式來斷定集裝箱重量

碼頭操作者有義務確保有核實重量的集裝箱才能登船

由此可見新規定對于提升海上安全和確保貨品、集裝箱以及整個供應鏈中集裝箱運輸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減低危險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根據新的規定,在船舶裝載前,托運人應負責向海運承運人或碼頭代表提供載貨每個集裝箱的查核總重量。但新規中指定的托運人是誰呢?托運人應該是一個法人實體。

是指在海運提單或者海運單以及相關的運輸文件上的托運人

是指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一方或者代表。因此不管是否代表第三方或其他,托運人都將負責提供載貨集裝箱重量查核,所以必需了解新規定。

不管是否通過公司官網或者EDI系統中上傳過此類文件,托運人都需要在裝運指示中提供集裝箱的載貨重量核查。

托運人需要將VGM計劃到裝運周期中

托運人需要在供應鏈每個環節(貨代、卡車司機、碼頭和航運公司)之間建立一個整合量重服務的流程。

由于托運人是提供VGM的法定負責人,需要計算負責這項規定的潛在成本。

托運人需要了解可能涉及到的地方法規和相關的處罰規定。

如果托運人沒有按時向承運人以及碼頭代表提供VGM信息,承運人以及碼頭代表有權拒絕裝運。

對托運人的影響

1、誰有責任提交VGM信息?

海運提單上的“托運人”是負責提供VGM給承運人的一方。每一個集裝箱都需要在VGM截止期限提交VGM才能裝載到船上。在VGM截止期限前不能提交VGM,集裝箱不能裝船。

2、VGM是否會顯示在提單上?

不會

3、VGM是否對散裝貨物有要求?

不會

由于新規定的實施,碼頭有責任確保在最終確定裝船計劃之前擁有每個訂艙的完整VGM信息。

碼頭會收到托運人或海運承運人發送的VGM信息,因此需要具備接收EDI的設施或其他系統設備,確保信息能夠及時進入系統。如果VGM信息是在港口監管下完成提交,碼頭則需要將信息發送給承運人。

在極個別的例子中,碼頭可能對已提交VGM信息的集裝箱稱重。如果二者有任何區別,會以碼頭選取的數值為最終結果。

集裝箱超重會給船舶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小編再次以問答的方式為大家梳理VGM相關規定,便于大家記憶!

關于VGM的幾個問答

(一)VGM的由來?

國際海事組織(IMO)為了增加海上安全,減少載貨集裝箱因超重而引起的運輸風險。適用于全球海上運輸范圍。因為超重導致的海運事故!

(二)VGM生效日?

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什么是出口載貨集裝箱重量?

“出口載貨集裝箱重量” = 貨物重量(Gross weight)+貨物外包裝重量(含托盤、紙箱、加固材料等)+集裝箱的空箱重量(箱體上標識皮重) 出口載貨集裝箱重量是貨物重量、貨物外包裝重量(含托盤、紙箱、加固材料等)和集裝箱的空箱重量(箱體上標識皮重)的總和。

(四)由誰來提交VGM信息?

STEP1:發貨人負責提供貨物實際重量給訂艙代理;

STEP2:由訂艙代理負責以EDI形式發送船東或船東代理;

STEP3:再由船東或船代發送給港區和船舶。

發貨人 → 發貨人訂艙代理(貨代) → 船東或船代 → 港區和船舶。

(五)誰來核實VGM數據的真實性?

A、發貨人自身把關;

B、船東不核實VGM數據準確性;

C、海事部門有權對數據質疑。

(六)VGM有截止時間嗎?

船公司有截止時間,由各個船公司自行制定。

(七)未提交VGM或晚提交VGM風險?

NO VGM,NO LOAD!

(八)提交的VGM數據需要更改,怎么辦?

A、在截止時間前,船公司允許修改;

B、在截止時間后,允許修改,但船公司需要收費;

C、在船舶靠泊前6小時,原則上不再接受更改。(具體還是遵照船公司規定,代理們要瞪起眼睛啦!)

(九)未提交VGM數據,有補救措施嗎?

對無VGM信息的出口載貨集裝箱,發貨人可以選擇進港時向港區提出稱重申請,由港區出具VGM報告,并收取一定費用。(各貨運代理及碼頭有規定,一定提前搞清楚了喔!!!)

(來源:海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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