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鮮到底還能不能通過跨境電商進口?最近幾日,各地口岸正在密集開會,討論如何落實"海淘新政"一年過渡期政策。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得一份文件《關于執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檢驗檢疫工作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某沿海省份的檢驗檢疫局已將該文件下發至部分地區。《通知》稱,《清單》中的商品如果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與商品備案管理工作規范》(質檢總局2015年137號公告,下稱《備案規范》)中列明的負面清單商品有重疊,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遵照負面清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清單》是指4月7日和15日晚間,財政部公布的兩批《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即正面清單)。根據《通知》,兩份清單重疊部分將不能進口。
一位在多地報關的跨境電商平臺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說,重疊部分主要包括海鮮、寵物罐頭、方便食品中含肉料包等含肉類食品、大米、燕窩等產品。從目前和各地國檢溝通和報關的實際狀況來看,原則上說,這些過去禁止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產品,現在仍然不能進口,盡管財政部予以"放行"。
不過,本報記者從多位核心人士處了解到,由于質檢總局并未公開下發文件,只是內部傳達了精神,因此各地國檢部門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操作,實際執行尺度并不一致。目前各口岸解釋不一樣。
正負面清單為何重疊
《通知》明確了一年過渡期的安排,截止日期為2017年5月11日(含)。過渡期內按照新政實施前的試點模式執行檢驗檢疫和監督。
此前暫停了通關單和化妝品、嬰幼兒配方奶粉、醫療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的備注要求。
但正負面清單重疊起來用,卻頗值得研究。
在跨境電商4月8日實施稅制新政之前,質檢總局一直是按照2015年11月發布的《備案規范》中的負面清單,來監管進口B2C跨境電商行業。其中規定除了《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危險化學品、未獲得檢驗檢疫準入的動植物產品及動植物源性食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產品等之外,都可以經營。
但財政部4月公布的兩批《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包含了一些和以上負面清單相沖突的產品,比如海鮮和大米。
《通知》明確,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重疊的部分,應遵照此前質檢總局規定的負面清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一位曾考慮經營海鮮的進口跨境電商平臺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說,即便放開跨境電商經營海鮮,自己也不敢貿然使用"保稅電商"模式進口海鮮。這類產品對于保質期、通關時效等客觀條件要求很高,傳統貿易摸索了十幾年才能順暢地通關,"保稅電商"模式剛運行1年多,各相關方經驗不足帶來的壓貨等通關風險極大。
未來一年,監管制度仍需磨合
《通知》其他條款顯示,質檢部門在實際操作上,依然面臨左右為難的尷尬境地。未來一年,仍需與產業和其他決策部門繼續磨合。
《第一財經日報》曾在之前的報道中提及,質檢部門為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高層對于進口B2C的核心性質認識無法統一,仍認為B2B是主流。在5月初協調會議之后,最終達成一致的是,跨境電商未來方向是B2B,但并不是說不發展B2C。
這直接造成了質檢和海關等執行部門的操作問題:批量進入保稅區的貨物應該適用一般貿易,還是按個人物品來監管?對于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來說,如果按照個人物品來監管,等同于消費者在海外購物,如果出了任何質量風險,都由個人承擔;但如果按照傳統的一般貿易方式監管,以后出了重大問題,是否該承擔責任?
一些公開的信號也顯示,質檢總局的總體監管原則并沒有改變。5月15日,質檢總局發布《關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通關單政策的說明》,依然強調按照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進口法檢貨物應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單辦理海關通關手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新政明確了跨境電商商品的貨物屬性,檢驗檢疫應依法簽發通關單。
多位企業及接近決策層的人士稱,這些看似矛盾的行為,正是質檢總局左右為難的外部表現,如果按照認定進口跨境電商銷售的貨物不是個人物品,統一按照一般貿易監管,則必須按照目前的法律,例如《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而質檢部門對一般貿易進口貨物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這一年內,我們內部要研究探索一種促進(進口跨境電商)業務的創新監管方式。"前述沿海省份的檢驗檢疫局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說。
多家業內企業也陸續接到了質檢部門等各個層級主管部門拋出的繡球,參與后續的政策調研和監管模式創新。在他們的計劃中,大數據等高技術方式將被運用到新的監管方式,以保證平臺銷售產品的正品來源且質量安全可追溯。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