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跨境進口電商政策頻出,不少公告通知甚至在夜深人靜的時候悄然登場,有鑒于此,雨果菌決定把最近一個多月來,有關進口稅改的政策梳理一遍,方便大家參閱。
目前有關于進口稅改的政策發布主要來自兩個部委,一是財政部,二是海關總署。那么就有同學會發問了,進口稅改不是海關的事嗎,怎么財政部也出來插上一腿?其實,海關作為執法機構,他的最主要功能還是具體政策的執行,不少人總是說最近海關缺錢又出來抓人征稅,其實這也是誤解。海關罰沒款項其實最終都是進入國庫,和海關一點關系也沒有。而財政部才是最終的BOSS,他主管著國家的經濟命脈。這么說你懂了吧。
那雨果菌帶你從財政部開始了解進口稅改吧。
3月24日,財政部公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即財關稅〔2016〕18號文。通知中明確了以下幾點:
1、按照貨物的要求進行征稅(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明確征稅主體對象并且可以帶繳(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3、確定征稅價格依據,也即完稅價格的定義(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
4、確定跨境電商范圍(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內商品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
5、如果是沒辦法提供三單對接走直郵形式,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收行郵稅(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6、將個人單次和個人年度限額進行了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
7、明確納稅比例(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8、建立退貨退稅制度(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9、明確購買人身份信息監管(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10、建立正面清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11、稅改將由4月8日起執行。
同一時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也在財政部官網上發布了《于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進行調整,將原本四個檔位的10%、20%、30%及50%調整為15%、30%、60%。
4月7日晚8時許,財政部貼出了由十一個部委共同擬定的《關于公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俗稱“正面清單”。正面清單中又有啥亮點呢?
1、劃定可以進口的貨物的范圍共1142個品類;
2、在清單內商品免于許可證管理,檢驗檢疫監管管理要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通關單:直購進口免;保稅備貨模式一線進區提供,二線出區免于檢核。
在4月15日同樣是夜間,財政部聯合了十三個部委發布了正面清單的“補充清單”,也即《關于公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第二批)的公告》。
1、新增了151個品類允許做跨境電商,最引人矚目的莫過于新增水果、海鮮、保健品、乳制品、谷物(限購)等日常食品、用品;
2、許多種類只限報稅備貨模式可操作。
同一時間發布的還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第二批)》,對有關商品備注進行了詳細說明 。
1、保健食品要注冊(自2016年7月1日起,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注冊,首次進口的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2、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要注冊(對在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注冊,將于2016年7月1日施行);
3、從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國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必須依法獲得產品配方注冊證書;
4、醫療器械相關產品依法法規申報注冊或備案。
另外,海關總署辦公廳下發《關于執行跨境電商稅收新政有關事宜的通知》,對包括個人年度購買限額,以及4月8日前已進入保稅區商品的處理問題,均作出說明。
1、有關個人年度購買限額起算時間問題。稅收新政規定跨境電子商務個人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為便于操作,年度按照自然年計算,其中2016年自4月8號算起。
2、有關于已入區進口商品處理問題。對4月8日(含4月8日)前運抵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商品,不論是否屬于正面清單范圍,均允許電商企業免于補領許可證和通關單,直至售完。具體銷售對象年度銷售限額 稅收征管和海關監管等按照稅收新政和總署發的公告執行。
3、有關已在運輸途中的進口商品處理問題。對4月8日(含4月8日)前雖未入區但已經從境外啟運尚在運輸途中的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商品,海關驗核相關合同簽訂日期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啟運日期后,允許相關商品入區,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原則處理。
那么來自海關方面又有哪些動態呢?
3月9日,海關總署發布公告2016年第19號文(關于啟用新快件通關系統相關事宜的公告)。
1、 新快件系統適用于文件類進出境快件(指無商業價值的文件、單證、票據和資料)、個人物品類進出境快件(指境內收寄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個人自用物品)和低值貨物類(指不包括運、保、雜費等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及以下的非涉及許可證件管制貨物)進出境快件報關。
2、文件類進出境快件報關時,快件運營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文件類快件報關單、總運單(復印件)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3、通過快件渠道進出境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4月6日,海關方面公布了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5號,也即是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的公告。
針對行郵稅歸類、稅率進行調整,歸類原則和完稅價格原則不變。(行郵稅15%、30%、60%三檔,60%檔涵蓋消費稅商品,其中化妝品60%,洗護用品30%,比較容易混淆,需要區別對待)
同一時間,海關方面還發布了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6號文,也即《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在4月8日新政施行當日同時廢止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文。
1、 明確通關監管內容(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申報前,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如實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
2、 明確申報流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出口后,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12月為當月)結關的《申報清單》依據清單表頭同一收發貨人、同一運輸方式、同一運抵國、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單表體同一10位海關商品編碼、同一申報計量單位、同一幣制規則進行歸并,匯總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3、 明確征稅辦法(海關對滿足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匯總計征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海關放行后30日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