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最近的一項裁決中,普通法院維持了喬治·阿瑪尼(Giorgio Armani)在一起涉及其知名商標與一個由八條水平條紋組成的標志之間視覺相似性的上訴。盡管涉及的元素相對簡單,法院仍認為兩者之間存在低程度的視覺相似性。該判決強調了執行抽象圖形商標時所涉及的復雜性和細微差別,即使是全球知名品牌也不例外。
背景
2020年12月29日,深圳市崇正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歐盟商標編號018365053,申請注冊的商標如下所示:
該商標涵蓋了第9類的各種電子產品,如“耳機;USB充電器;電纜;可充電電池”。
喬治·阿瑪尼股份公司(‘阿瑪尼’)基于其歐盟商標編號015743891提出異議,保護以下標志:
該商標于2017年注冊,涵蓋了第9類和第25類的廣泛商品。阿瑪尼以其商標在第9類商品上的混淆可能性(第8(1)(b)條EUTMR)為依據,提出異議,并主張其在第25類商品上享有知名商標權(第8(5)條EUTMR),認為其商標受到侵犯。
歐洲聯盟知識產權局(‘EUIPO’)的異議部門駁回了阿瑪尼的異議。EUIPO的上訴委員會(‘BoA’)也駁回了阿瑪尼的上訴。兩個機構均認為兩者商標不相似。
阿瑪尼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訴。
普通法院的裁決
普通法院維持了上訴,并撤銷了上訴委員會的決定(T-509/23)。
在沒有確定相關公眾或其注意力程度的情況下,法官評估了兩者商標的相似性。法院發現,兩個商標都由相同數量的黑色水平條紋組成,背景為白色,并呈現出V形狀。雖然法院承認這些特征在商標中的表現方式有所不同,但這些差異被認為是微小的,并不足以證明整體視覺印象有顯著不同。
阿瑪尼商標中的鷹頭和爭議商標底部的水平線是次要元素,這些元素不會妨礙公眾將兩個商標視為由黑色水平條紋組成的V形圖案,背景為白色。消費者對商標的記憶存在不完美的印象,進一步加強了兩者之間視覺相似性較低的結論。
在爭議判決中,上訴委員會提到了普通法院的判例,其中一些商標被認為是不同的:
法官們并未做過多討論(也沒有提供充分理由),他們認為這些案件不可比擬。
基于此,法院認為上訴委員會否認兩者之間存在低程度視覺相似性的裁決足以撤銷爭議判決。
商標在語音上無法比較,以及它們在概念上存在差異的問題并不相關。只要在視覺、語音或概念的某一方面或多個方面存在至少部分相似性,就足以要求上訴委員會進行全球性混淆可能性的評估(第8(1)(b)條EUTMR),并評估基于知名商標權利的進一步要求(第8(5)條EUTMR)。
評論
評估商標相似性時,必須在不考慮先前商標的顯著性或知名度的情況下進行。這是一個困難的任務。假裝不知道一個標志,盡管你已經熟悉它,似乎相當具有挑戰性。
假設阿瑪尼的商標并不出名,那么兩個商標之間的相似性似乎太少,無法接受它們在第8(1)(b)條EUTMR下作為混淆可能性相似的依據。然而,對于認定知名商標權利受到侵害的相似性門檻較低。只要公眾在兩個商標之間建立了某種聯系,就足夠了。這并不要求商標必須相似到會導致混淆。即使是微弱的相似性也足夠,而這種微弱的相似性在本案中的商標之間顯然是存在的。
在回顧有關知名商標的先前判例時,普通法院并不像上文所述那樣寬容。例如,它認為以下商標之間的相似性不足以讓消費者產生聯系,因此駁回了基于知名商標的異議請求(第8(5)條EUTMR):
在比較這些判決與上訴委員會在其裁決中引用的判例時,有時似乎結果就像擲硬幣一樣,不確定異議是否會成功。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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