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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注冊時未遭到異議并不意味著商標所有人可以高枕無憂。沖突可能會在注冊多年后出現。在歐盟商標法中,可以援引的一種抗辯是默許(《歐盟商標條例》第61(1)和(2)條)。然而,正如普通法院最近的一項裁決所表明的那樣,這種抗辯的門檻相當高。
背景
2007年4月23日,Vintae Luxury Wine Specialists SLU(簡稱“Vintae”)申請注冊歐盟商標編號005851092,標志如下:
該商標于2008年注冊,涵蓋的類別包括第33類的“酒精飲料(啤酒除外)”以及第35類的“酒精飲料的商業零售和批發業務”。
2020年,Grande Vitae GmbH(以下簡稱“Grande Vitae”)以其先前注冊的德國商標VITAE和歐盟商標VITAE為基礎提出無效申請,這兩個商標均注冊用于“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Vintae主張,Grande Vitae已根據《歐盟商標條例》第61(1)和(2)條對爭議商標的使用表示了默許。然而,無論是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的撤銷部門,還是其上訴委員會(BoA)均未認定存在默許,并以存在混淆可能性(《歐盟商標條例》第8(1)(b)條)為由宣布爭議商標無效。
Vintae隨后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普通法院的裁決
普通法院駁回了上訴(案件編號T-136/23)。
Vintae關于上訴委員會違反《歐盟商標條例》第8(1)(b)條的抗辯被認定為不予受理,因為其申訴中未包含任何相關論點。
因此,法院將重點放在爭議是否符合《歐盟商標條例》第61(1)和(2)條(前《共同體商標條例》第53(1)和(2)條,該條例適用于本案)中關于默許的條件上。第61(1)條涉及與歐盟商標權相關的默許,第61(2)條涉及與國家商標權相關的默許。后者規定:
如果在早期國家商標權人知悉后續歐盟商標在其國家中被使用的情況下,連續五年對該使用表示默許,則該權人不得再依據其早期商標申請聲明后續商標就其已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無效,除非后續歐盟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出于惡意。
由于上訴委員會僅評估了與早期德國商標相關的混淆可能性,法院將其分析限定在《歐盟商標條例》第61(2)條的條件上。
法官認為,該條款的目的是對那些在知悉后續歐盟商標使用的情況下,連續五年對其使用表示默許的早期商標權人進行懲罰。
此外,五年的期限僅在早期商標權人能夠對后續商標提出異議時才開始計算。這要求早期商標權人對后續商標的使用有實際知識,即早期商標權人必須在完全知悉事實的情況下容忍后續商標的使用。
僅僅證明對使用的潛在知悉,或提交能夠推定此類知悉存在的證據,并不足以滿足條件。
此外,五年的期限只有在后續商標注冊之后才開始計算。
Vintae主張其參加了幾場Grande Vitae也出席的貿易展會。然而,法官認為,不能推定參展商會看到所有競爭對手的展臺及其展臺上顯示的商標,尤其是在大型國際貿易展會的情況下。
Vintae的葡萄酒曾被列入“西班牙百佳”(Best of Spain Top 100)競賽的宣傳冊中,而該競賽在雙方參加的一場會議期間舉行,但這也被認為不足以證明Grande Vitae在競賽期間知悉Vintae的葡萄酒。
雙方均參加了“Mundus Vini”葡萄酒競賽的同一屆活動,這同樣不足以證明Grande Vitae實際知悉爭議商標的使用,因為:(1) 該競賽獲獎葡萄酒數量眾多;(2) 在獲獎名單中,Vintae將“vintae”作為公司名稱而非商標使用;(3) Vintae未能證明Grande Vitae見過貼有“inspired by vintae”標簽的Vintae葡萄酒瓶。
同樣,法官認為,雙方均在“柏林葡萄酒獎”(Berliner Wein Trophy)中獲獎且該競賽受到了廣泛媒體報道,這也不足以證明Grande Vitae的實際知悉。這只能導致對知悉的推定,而非確鑿證據。此外,也無法證明雙方均出席了頒獎典禮。
法院還裁定,Vintae不能依賴經濟領域內使用的普遍認知來推定Grande Vitae的知悉。這種推定可以從使用時間的長短等因素中推斷(參見案件T-592/20第29段),但此推定適用于惡意評估,不能直接適用于默許情形。
評論
該裁決表明,要確立實際知悉和默許的門檻非常高。單純的推定或假設是不足夠的,無論爭議商標的使用看起來多么顯而易見。僅僅證明早期商標權人可能知悉爭議商標的使用是不夠的。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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