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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標志與傳統類型的商標依據相同的標準進行評估。這意味著普通物體的簡單移動不太可能被視為具有顯著性。它們甚至可能體現出技術特征,而技術特征無法作為商標受到保護,正如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上訴委員會(BoA)最近的一項決定所表明的那樣。
背景
KCT GmbH & Co. KG(簡稱“KCT”)提交了歐盟商標注冊申請(編號018906690),涉及第12類的“探險車輛的車窗”。
該申請是一個動作標志,展示了車窗的開啟和關閉過程。可以點擊下方查看該6秒的視頻剪輯。“分鏡圖”如下所示:
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的審查員以缺乏顯著性為由(《歐盟商標條例》第7(1)(b)條)駁回了該申請。KCT對此提出了上訴。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委員會(案件編號 R740/2024-2)駁回了上訴,認為該申請必須被拒絕,因為它展示了一個功能性過程且缺乏顯著性。
1. 功能性標志(《歐盟商標條例》第7(1)(e)(ii)條)
關于該標志的功能性,上訴委員會引用了《歐盟商標條例》第7(1)(e)(ii)條的目的,即防止對技術解決方案或商品功能特性的壟斷,這些特性可能是消費者在競爭對手商品中所尋求的。特別是,該條款旨在防止商標所賦予的專屬和永久權利無限延長其他權利(如專利)的保護期限,這些權利的保護期是有限的。
盡管《歐盟商標條例》第7(1)(e)(ii)條的措辭要求商品完全由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特性組成,但即使標志中包含一些次要的任意元素,只要所有主要特性具有技術功能,該條款仍然適用。
由于所涉及的商標是一個動作標志而非圖形標志,因此該標志所包含的單個畫面被認為不相關,相反,整體的運動過程才是決定性的。
上訴委員會認定,窗戶的開合機制本身并非技術效果,但開合動作本身具有技術功能,即允許空氣進入車輛。因此,上訴委員會認為,該商標僅展示了窗戶的開合動作,未包含其他任意性元素。
黑色支撐桿(申請人認為以一種不尋常的方式可見)被認定具有純粹的技術功能,因為它們是用于穩定和加固窗戶的支撐部件。
上訴委員會駁回了KCT關于窗戶運動獨特性的主張。根據《歐盟商標條例》第7(1)(e)(ii)條的規定,這些條件不需要基于相關公眾的感知或市場條件進行評估。此外,也不能假定消費者具備足夠的技術知識來評估產品的技術特性。
根據歐洲法院(CJEU)的一貫判例法,存在可替代的窗戶開合機制(可以實現相同的技術功能)這一事實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
為了完整起見,上訴委員會提到了歐洲知識產權網絡(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twork,簡稱EIPN)關于“新類型商標:形式要求和駁回理由審查”的共同實踐指南(CP11),其中包含了以下動作標志的示例:展示調節溫度時恒溫器移動的過程。
該商標被認定違反了《歐盟商標條例》第7(1)(e)(ii)條的規定,因為該運動過程是實現技術效果所必需的。
2. 缺乏顯著性(《歐盟商標條例》第7(1)(b)條)
上訴委員會同意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審查員的意見,認為該動作標志缺乏顯著性。
委員會認為,一般來說,技術產品的制造商會發布視頻(例如在YouTube上)來解釋其產品的功能或推廣其技術特性。相關消費者會將該動作序列僅僅視為對窗戶功能的演示,而非作為商品來源的標識。
上訴委員會認為,窗戶功能或窗戶本身是否表現出獨特特征并不具有決定性意義,因為新穎性或原創性并不是評估顯著性的相關標準。
評論
該決定強調了注冊動作標志(特別是展示具有技術效果的動作)所需滿足的嚴格要求。
該決定還表明,審查員駁回決定中的絕對駁回理由并非申請人需要為其申請辯護的唯一理由。上訴委員會(BoA)與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的審查員具有相同的權限,這意味著委員會可以自行提出額外的絕對駁回理由。
這一裁決引發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即動作標志的保護客體究竟是什么。在評估標志的顯著性時,上訴委員會提到了制造商發布視頻展示商標功能的事實。但這是否相關?可以說,如果視頻序列本身受到保護,那么這可能是相關的。然而,根據《歐盟商標實施條例》第3(3)(h)條的定義,動作標志被定義為:
“由標志的動作或標志元素位置的變化組成或擴展的商標?!?/p>
這一定義似乎表明,受到保護的不是視頻序列,而是動作本身。這意味著該商標可以在不展示視頻的情況下通過銷售嵌入該動作的窗戶來實現真正使用。因此,通常發布視頻展示商品功能的做法在確定動作標志顯著性時可能并不具有決定性作用。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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