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蒂安·魯布托紅底鞋商標的迷人故事基于一個簡單卻具有突破性的概念。受到波普藝術家安迪·沃霍爾的《花》作品的啟發,魯布托認為他1993年的鞋子原型缺少了一些東西。看到一位助手在涂紅色指甲油時,他突發奇想,認為將同樣的顏色涂在鞋底上會是一個好主意。這一大膽的選擇很快成為魯布托設計的標志性特征,象征著獨特、激情和奢華。
為了維護這種獨特的品質,將其作為商標保護變得至關重要,以保持魯布托的獨特身份,防止競爭對手削弱品牌的獨特性并損害其聲譽。此外,維護魯布托的歷史,保護紅底鞋商標也突顯了創新在時尚產業中的重要性。
眾所周知,商標是一種能夠區分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標記或符號。與魯布托紅底鞋相關的特定形式的商標是商業外觀(Trade dress),它描述了產品的整體外觀或展示方式,包括其包裝。它包括顏色方案、幾何圖案,甚至是工作場所的家具布置。基本上,商業外觀不僅僅是外觀;它是一種有效的工具,能像商標對名稱或標志那樣告訴顧客產品的來源。
商業外觀的保護在商標保護的范疇內進行。
圖片來源:USPTU批判性分析
為了保護他的作品,魯布托在2008年申請了紅底鞋(“紅底標記”)的商標注冊。注冊他的商標的過程并不簡單,主要的爭議來源于紅色是否足夠獨特以滿足注冊為商標的類別。
自1995年以來,像UPS、T-Mobile、蒂芙尼和家得寶等公司已經能夠通過獲得單一顏色商標來保護其身份。然而,商標注冊顏色是很困難的。顏色不能僅僅是裝飾性的;它必須像其他商標一樣作為來源標識。它還必須具有“第二含義”,這表明通過廣泛的使用和營銷,該顏色已與品牌緊密相連。
此外,顏色不能有功能用途。例如,琥珀色漱口水(表示口味)、紫色砂紙(表示砂粒大小)和粉紅色陶瓷髖關節植入物(是成分的自然副產品)等案例由于功能性用途而被拒絕注冊。這些例子表明,即使是最小的功能性關聯也可以阻礙商標保護。
2011年,魯布托聲稱伊夫·圣羅蘭制造的紅色高跟鞋(具有紅色鞋面、紅色平臺鞋跟和紅色鞋底)侵犯了其商標。該品牌在歐洲和美國法院提起法律訴訟以保護其品牌。
根據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的裁定,魯布托的商標包括與鞋子其余部分形成對比的紅色鞋底;如果鞋子整體為紅色,則不存在侵權。
此外,法院限制了魯布托商標注冊的范圍。魯布托在歐洲對制造帶有對比色紅色鞋底的女鞋制造商提起了多起訴訟。當訴訟基于注冊的狹義定義,即對比色紅鞋底時,訴訟是成功的。
該品牌已成功在約五十個國家獲得了其獨特紅鞋底的商標,包括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俄羅斯、新加坡、英國和最近的瑞士。
盡管在中國和日本獲得商標相當困難。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允許僅有單一顏色的商標會賦予商標所有者過多的權力,以至于可能導致市場混亂。
在日本,2015年,日本專利局(JPO)首次拒絕了魯布托注冊其紅底高跟鞋商標的申請。魯布托在被拒后向JPO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了上訴。上訴結果于2022年6月公布,JPO再次駁回了魯布托的商標申請。這一上訴結果可能與魯布托對日本鞋公司Eizo的訴訟有關。2018年,魯布托對Eizo提起訴訟,指控其銷售帶有紅色橡膠鞋底的女鞋,違反了日本《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且鞋底的顏色誤導了消費者對鞋子來源的認知。法院判決支持Eizo,指出在Eizo的鞋子之前,紅底女鞋在日本已經廣泛存在。此外,法院認為,由于魯布托的鞋子價格較高,消費者在購物時會更加謹慎,能夠區分這兩個品牌的鞋子。
在決定單一顏色商標是否可注冊時,JPO考慮兩個主要因素:“在給予單一顏色商標保護時,平衡對競爭者的不公平限制與品牌所有者的利益”和通過廣泛使用作為來源標識所獲得的獨特性。魯布托上訴的第一個方面是JPO考慮的主要因素。
盡管拒絕了魯布托的商標注冊嘗試,JPO堅持“原則上不允許僅由單一顏色構成的商標注冊”。
然而,如果使用證明產生了獨特性,則可以注冊。這并不意味著仿冒品牌會大量涌現,但如果一個品牌在日本知名度不高,JPO可能不會保護該品牌。
因此,尋求在日本保護商標的企業應注意,全球知名度和受歡迎程度如果在日本并不重要,可能意義不大。
結論
自從克里斯蒂安·魯布托標志性的紅底鞋問世以來,它一直是他創意和奢華感的見證。在時尚領域,保護獨特的品牌元素至關重要,正如為這一標志性特征申請商標的艱難過程所示。同樣,盡管面臨法律挑戰和商標注冊的繁瑣程序,魯布托的堅持贏得了許多國家的認可。這個例子展示了大膽設計決策的力量,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在維護品牌獨特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紅底鞋不僅僅是一個商標;它是推動全球高端時尚的創造力和毅力的見證。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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