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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汽車鑰匙外殼是汽車的組成部分嗎?

《歐盟外觀設計條例》《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CDR) 第110(1)條的修理條款規定

案例分析:汽車鑰匙外殼是汽車的組成部分嗎?

圖片來源:跨境白武士 James

《歐盟外觀設計條例》《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CDR)第110(1)條的修理條款規定,作為外觀設計的保護不適用于構成復雜產品組成部分的設計,前提是該設計用于修理該復雜產品,以恢復其原始外觀。但何時一個部件算作復雜產品的組成部分?部件與復雜產品之間需要什么樣的聯系?這些問題在最近杜塞爾多夫高等地區法院對汽車鑰匙外殼設計的判決中進行了探討(案件編號 I-20 U 291/22)。

背景

大眾汽車股份公司(大眾)擁有注冊共同體外觀設計(RCD)編號為 001342174-0001 的設計,涵蓋了‘鎖定和關閉裝置’,其中包括以下視圖:

案例分析:汽車鑰匙外殼是汽車的組成部分嗎?

圖片來源:歐盟知識產權局

W + S Autoteile GmbH(W+S)銷售了以下汽車鑰匙外殼,大眾認為該外殼侵犯了其注冊共同體外觀設計(RCD)。

案例分析:汽車鑰匙外殼是汽車的組成部分嗎?

圖片來源:歐盟知識產權局

高等地區法院的判決

杜塞爾多夫高等地區法院駁回了上訴和反訴。

反訴

W+S 提出的無效反訴基于以下觀點,即大眾RCD的某些視圖存在不一致。右側的圖片顯示了鍵盤周圍的陰影縫隙(見紅色箭頭),而左側的圖片則沒有顯示這種縫隙:

案例分析:汽車鑰匙外殼是汽車的組成部分嗎?

圖片來源:歐盟知識產權局

參考歐盟法院(CJEU)在Mast-J?germeister訴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案(案件編號C-217/17)中的判決,高等地區法院認為,設計的表現必須清晰地顯示哪些特征是設計的一部分,哪些不是。

根據德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并非所有表現上的模糊都會導致RCD的無效。設計是需要解釋的。這種解釋必須基于從客觀情況和申請人的合理利益中可以辨別出的設計申請人的實際意圖。也可以考慮到實際產品的外觀,該外觀應由RCD保護。同時,還必須考慮到RCD申請人打算提交具有一致視圖的申請,以提供合理的保護水平。

然而,公眾有權清晰理解保護的內容這一點也必須考慮在內。

法院認為,知情用戶會理解上面左側圖片中陰影縫隙不可見是由于正面視圖和不同的光照條件。RCD的其他圖片證實了陰影縫隙的可見性取決于角度和光照條件。

侵權

法官認為大眾的RCD保護范圍為中等水平。W+S提交的現有技術被認為要么在大眾RCD之前沒有公開,要么有足夠的差異。

法院確認,大眾的RCD和W+S的汽車鑰匙外殼在整體印象上相同。W+S汽車鑰匙外殼上的圖標被認為僅具有功能性目的,而不是審美決定的結果。因此,它們在整體印象中的重要性較低。

第110(1)條 CDR

W+S 爭辯稱,其使用大眾設計是根據第110(1)條 CDR 的修理條款進行的。

高等地區法院同意下級法院的觀點,即汽車鑰匙外殼不是復雜產品“汽車”的組成部分。汽車和汽車鑰匙外殼不能互相組裝和重新組裝。知情用戶不會將它們視為一個功能單元。汽車鑰匙外殼是一種配件,具有其自身的功能,并且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產品。

此外,修理條款的目的在于允許使用RCD用于修理復雜產品。第110(1)條 CDR 要求被告證明其意圖將RCD用作修理的替換部件。為此,被告必須說明它如何確保RCD所包含的部件僅用于修理目的。

法官們還發現,用戶不會將更換汽車鑰匙外殼視為汽車的修理。W+S 也沒有具體說明它如何確保汽車鑰匙外殼僅用于修理。法院認為這種主張是不可能的,因為W+S沒有提供用于修理的汽車鑰匙外殼部件,而是提供了整個汽車鑰匙外殼。

評論

歐盟法院在其Acacia判決中(合并案件C?397/16和C?435/16,第64和65段)指出:

需要注意的是,第6/2002號條例并未定義“復雜產品的組成部分”這一概念。然而,從該條例第3(b)條和(c)條可以看出,首先,“產品”指任何工業或手工藝品,其中包括用于組裝成復雜產品的部件;其次,“復雜產品”指由多個可以更換的部件組成的產品,這些部件允許對產品進行拆解和重新組裝。此外,在該條例中沒有對“組成部分”這一術語的定義的情況下,必須按照其在日常語言中的通常含義來理解(參見2006年5月4日判決,麻省理工學院案,C?431/04,EU:C:2006:291,第17段及相關判例)。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認為,通過“復雜產品的組成部分”這一表述,第110(1)條第6/2002號條例涵蓋了多個部件,這些部件旨在組裝成復雜的工業或手工藝品,能夠進行更換,從而允許對該物品進行拆解和重新組裝,而沒有這些部件,復雜產品將無法正常使用。

有趣的問題在于什么構成了“組裝”。對這個詞的經典理解要求兩個部件的物理組合。然而,這顯然不適用于汽車和汽車鑰匙外殼。

但使用汽車鑰匙及其外殼需要鑰匙的頻率與汽車中的接收器的頻率對齊,并且該頻率必須是唯一的,以確保汽車鑰匙只打開特定的汽車,而不會打開其他汽車。因此,盡管汽車鑰匙沒有物理上附著于汽車上,它仍然是汽車的一個獨特部件。在考慮到第110(1)條 CDR 不要求嚴格解釋(Acacia案第41段)的情況下,這種對齊是否可以被視為“組裝”?

此案提出的問題不僅限于汽車鑰匙外殼,還可能涉及所有類型的遙控器,例如視頻游戲控制器或電視遙控器。參考歐盟法院(CJEU)將有助于確認高等地區法院的判決,并進一步明確“組裝”一詞的解釋。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本文經原作者授權轉載,轉載需經原作者授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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