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汕頭某公司
進口商:德國某公司
·新客戶下大訂單!
2022年4月,汕頭公司通過展會與德國公司結識,并在隨后的一段時間里,通過視頻會議和郵件往來,進行了深入的洽談。汕頭公司對這次與德國公司的合作充滿了憧憬,德國公司也有意與汕頭公司長期合作。
在多次友好協商后,雙方達成了一項價值16萬美元的貨物采購協議。雙方約定采用FOB方式,支付方式為預付款30%,尾款DP30天支付,這為汕頭公司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風險保障。
·突然改變運輸方式?
然而,在生產安排就緒,貨物即將出運之際,德國公司突然聯系汕頭公司表達了對貨物的迫切需求,希望汕頭公司能夠將運輸方式由約定好的海運改為空運,以便他們能夠更快地將產品推向市場,并表示尾款及多出的運費會在到貨后立即。
盡管這一變更并未形成書面協議,但汕頭公司出于對合作伙伴的信任,決定滿足德國公司的要求。
·貨款未到,貨已提走?
貨物順利出運后,汕頭公司卻發現貨款遲遲未能到賬。在焦急的等待和多次溝通無果后,汕頭公司向貨代查詢,這才得知貨物已經被德國公司提走。
汕頭公司頓感不妙,在多方努力討要貨款無果的情況下,便找到Harry,希望評估一下案子,看看貨款追回的希望大不大。
Harry接到咨詢后,對德國公司進行了深入背調,并調取了對方的企業信用報告,分析后發現:
01、已提交破產申請
德國公司的賬面只有巨額的債務和微薄的現金流,公司的經營活動已經難以為繼,德國公司目前正面臨著嚴重的財務危機,并且已經向法院提交了破產申請。
02、DP付款名存實亡
由于運輸方式的由約定好的海運轉為空運,讓原本的DP付款方式變得名存實亡。
根據國際規定:
空運鐵路等運輸方式的所出示的提貨單據,不具備同海運提單一樣可作為物權憑證的性質,所以收貨人僅需提供身份證明即可從貨代處提貨。
該類運輸方式下托運人往往無法控制貨權,因此汕頭公司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原本的風險控制措施變得無效。
03、合同變更未落實
汕頭公司基于對德國公司的信任,未能將運輸方式的變更和付款條件的調整落實到書面協議中。這種基于信任的“非正式溝通”,在商業交易中往往存在風險。當問題出現時,汕頭公司缺乏書面證據來支持其主張,這在法律上造成了一定的劣勢。
基于以上調查結果,Harry認為這筆交易,具備明顯的貿易欺詐特點,鑒于德國公司已申請破產,汕頭公司可以向當地法院申報債權,嘗試挽回損失,但由于債權的瑕疵,大概率希望渺茫。
01、明確支付與運輸條款
出口企業在與買方進行貿易磋商時,應充分了解各種支付條件和運輸方式的利弊,并選擇最符合雙方利益的方案。
例如,海運正本提單可以作為物權憑證,確保出口企業在未收到款項前對貨物的控制權。而空運、鐵路等快速運輸方式雖然能夠縮短貨物運輸時間,但買方僅需提供身份證明即可提貨,這增加了出口企業的風險。
因此,出口企業應與買方明確商定支付條件和運輸方式,避免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矛盾和糾紛。
02、書面化合同變更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雙方需要對原合同進行補充或修改,出口企業必須要求買方提供明確的書面文件。這些文件應詳細列明變更的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變更生效的條件。
書面文件的簽訂不僅有助于明確雙方的責任,也是在發生爭議時維護出口企業權益的重要依據。
03、及時追償貨款
出口企業在貨款回收階段應采取積極的態度,一旦發現買方有延遲付款的跡象,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追償。追償工作越早介入,成功的可能性越大。隨著時間的推移,買方的付款意愿和能力可能會降低,甚至可能通過轉移資產來逃避債務。
出口企業可以通過第三方催收、信用保險、法律途徑等多種方式進行追償,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04、信用調查與風險管理
在與買方建立合作關系之前,出口企業應進行詳細的信用調查,了解買方的財務狀況、信用記錄和市場聲譽。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口企業還應持續關注買方的信用變化,及時調整自己的風險管理策略。
(來源:外貿風控-H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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