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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馬仕NFT商標糾紛案

根據《陪審團法律指引》了解此NFT商標案件的審理脈絡和關鍵點。

愛馬仕NFT商標糾紛案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案號:1:22-cv-00384

原告:Hermes International;Hermes of Paris, Inc.

被告:Mason Rothschild

立案時間:2022114

審理法院:SDNY(紐約州南部地區法院)

案由:商標侵權

原告愛馬仕公司是“BIRKIN”文字商標和鉑金包圖形商標的權利人(以下統稱“BIRKIN”商標),2022114起訴被告Mason Rothschild,因其大肆商業性使用“METABIRKINS”商標,包括制作并銷售名為“METABIRKINS”的NFT系列產品等。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害其“BIRKIN”商標權,并涉嫌攀附其知名“BIRKIN”商標,故意誤導消費者讓他們覺得被告產品是由原告授權而制。同時,被告還運營域名“MetaBirkins.com”,原告認為被告涉嫌搶注域名。

因本案系由陪審團審理,我們可以從法院出具的《陪審團法律指引》來了解此NFT商標案件的審理脈絡和關鍵點:

首先,法院總結原告的主張為:原告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二構成商標淡化,三涉嫌搶注域名。法院針對前述三個點,分別總結了陪審團需要考慮的因素。

一、關于商標侵權

在考慮被告使用“METABIRKINS”是否引發了消費者混淆,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七點:

1)原告“BIRKIN”商標的強度,即商標與產品的對應程度,如果商標越強,使用類似的商標引發消費者混淆的概率就越高;

2)兩個涉案商標的相似性;

3)原告和被告是否同業競爭;

4)是否有證據證明消費者混淆;

5)消費者對產品標識的關注程度;

6)原告是否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惡意;

7)原告是否已有計劃進軍NFT市場(從潛在消費者角度考慮)。

二、關于商標淡化

原告需要證明被告對“BIRKIN”商標的使用會淡化商標的顯著性,陪審團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幾點(和商標侵權部分的因素有所重合):

1)被告對“BIRKIN”商標的使用和原告使用的相似程度;

2)原告“BIRKIN”商標的強度;

3)“BIRKIN”商標的知名程度;

4)被告是否故意創設和“BIRKIN商標的聯系;

5)是否有消費者將METABIRKINS產品與“BIRKIN”商標關聯起來。

三、關于搶注域名

原告需要證明以下三點:

1“BIRKIN”商標在涉案域名被注冊時已具備顯著性;

2)涉案域名與“BIRKIN”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3)被告具有攀附“BIRKIN”商標的惡意。

一審法院于2023214作出如下判決:本案經過陪審團審理,陪審團認定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淡化、搶注域名,被告應向原告賠償$13,3000。但被告于2023314號提出了新的動議要求改判或重新審理(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or new trial,截止2023320日本案還未有更新的進展。

本文系本團隊原創作品,轉載需獲得本團隊授權同意,否則將追究相關方法律責任,謝謝您的支持!

(編輯:江同)

(來源:世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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