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各自的商標和產品或服務完全不同,但根據《巴黎公約》,如果注冊商標為知名商標,則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在美國,將商標用于此類不同服務的訴因稱為商標稀釋。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如果所有者不這樣做,所有者以外的一方(例如,被許可人)可能能夠對侵權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因素
法院會考慮各種因素來確定商標是否被侵權。
●原告是否擁有有效商標。商標可以是有效的,因為它是正式注冊的,或者因為它在普通法下具有權利要求。
● 商標是否被被告使用。
● 被告對該商標的使用是否為“商業用途”。
● 該用途是否與產品的銷售、報價、分銷或廣告有關。
● 被告使用該商標是否容易混淆消費者。
最后一個因素,消費者的困惑,是大多數情況下爭論的主要話題。
消費者困惑
當各自的商標或產品或服務不相同時,相似性的評估通常會參考是否存在消費者認為產品或服務源自商標所有人 的混淆可能性。
如果兩種產品不直接相互競爭而是在鄰近市場上,則混淆的可能性不一定通過實際的消費者混淆來衡量。然后,為了確定消費者的混淆,法院可以應用各種因素測試中的一種。主要測試來自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可在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s , 599 F.2d 341 (CA9) 1979中找到。該法院宣布了八項具體要素來衡量混淆的可能性:
● 標記的強度
● 貨物接近度
● 標記的相似性
● 實際混淆的證據
● 使用的營銷渠道
● 貨物類型和買方可能采取的謹慎程度
● 被告選擇商標的意圖
● 產品線擴展的可能性
其他法院已經制定了自己的混淆可能性測試,例如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 , 476 F.2d 1357, 177 USPQ 563 (CCPA 1973) 中宣布的那些,統稱為杜邦因素.
防御
如果被指控侵權的一方能夠建立有效的例外(例如,比較廣告)或抗辯(例如,laches)侵權,或攻擊和取消基礎注冊(例如,不使用),則它可能能夠擊敗侵權訴訟訴訟程序所依據的。其他防御包括通用性、功能性、放棄或合理使用。
全球
美國、日本、瑞士和歐盟于2011年5月簽署的ACTA貿易協定要求其當事人對侵犯版權和商標的行為增加刑事處罰,包括監禁和罰款,并要求當事人有義務對侵權行為進行積極執法.
在許多國家(但在美國等承認普通法商標權的國家除外),未注冊的商標本身不能被“侵權”,商標所有人也不能提起侵權訴訟。相反,所有者可能能夠根據普通法對假冒或虛假陳述或根據禁止不公平商業行為的立法提起訴訟。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侵犯商業外觀也可能是可起訴的。
值得注意的案例
● Facebook, Inc.訴Power Ventures, Inc.
● Google, Inc.訴American Blind & Wallpaper Factory, Inc.,其中Google的AdWords程序被指控侵犯了商標權
● Rescuecom Corp.訴Google Inc.案,根據《蘭哈姆法案》,在Google的AdWords計劃中使用商標被認定為“商業用途”
● Network Automation, Inc.訴Advanced Systems Concepts, Inc.,在其中發現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作為互聯網廣告搜索關鍵字不構成商標侵權
● College Network, Inc.訴Moore Educational Publishers, Inc.案,其中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不符合“商業用途”的要求
● 寶麗來公司訴Polarad Ele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