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案號:1:22-cv-06862
法院:NDIL(伊利諾伊州北部地區法院)
原告:Emoji Company GmbH
案由:商標侵權
發案時間:2022年12月7日
原告Emoji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發起了本案,將近兩個月之后,于2023年1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關于減少擔保金額的動議》(Motion for Reduction of Bond Amount)。但法院在第二天就駁回了此動議。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65條C款的規定,法院只有在臨時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TRO))動議提交方提供了足額擔保(security)的情況下,法院才會簽發臨時禁令。擔保金額應為法院認為的足以支付被錯誤禁止或限制方所遭受的損失和救濟賠償金額。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官對臨時禁令擔保金額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在本案中,原告Emoji公司申請了TRO但希望將保證金金額降到1萬美金,其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判例,法院對擔保金額有自由裁量權;(2)原告提交的證據強而有力、明確地證明了被告的侵權行為;(3)原告在NDIL提起了好多次類似的訴訟,從來沒有被告提出原告保證金不足的問題也沒有就此問題賠償過任何被告,而且每次保證金都被完整退回;(4)NDIL的許多法官在類似案件中都是要求1萬美金作為保證金;(5)在之前的案件中,NDIL也曾有要求按至少每個被告1千美金標準交納保證金;(6)本案被告涉案產品銷售均價為20美金一個,可推測部分被告獲利很小。被告銷售數量少,整體營業額會相對低。原告根據15 U.S. Code§1117請求不超過三倍的營業額作為侵權賠償。如果按每個被告1千美金標準交納保證金,高額成本不利于原告維權。(7)如按每人1千美金標準,基于本案有247名被告,需要交納247000美金保證金。
總體來說,原告認為法院有權修改保證金額,按照以往同樣在NDIL發起的案件和本案被告營收情況等因素來說,交納1萬美金作為保證金已足夠。
但法院認為Emoji公司的說法是自相矛盾的。法官首先明確本案有247名被告,1萬美金保證金是不足夠的。其次,法官表示如果原告覺得被告涉案產品均價低、獲利少、銷量低,原告為何需要申請TRO,申請TRO的重要性和緊急性如何證明。最后,法官提到如果原告不愿支付保證金,原告可以撤回TRO申請。
綜上,我們合理推測,如果Emoji公司不愿支付法官要求的保證金,它的TRO申請或將失敗。另外,從最近Emoji的案件來看,原告方Emoji公司屢遭挑戰,先是缺席判決被駁回(針對一被告),后是申請降低TRO保證金被駁回,NDIL的法官對這類批量維權訴訟案件的態度似乎越來越不明朗。另一方面來看,對于權利人的維權要求變嚴,對廣大跨境電商賣家來說可能是一種利好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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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陳麗君
校對人:張勇
(編輯:江同)
(來源:世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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