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一、美國商標法規定下的商標侵權情形
美國《蘭哈姆法》明確指出,防止消費者混淆是其主要的立法目的,其判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要件有兩個:商業中使用和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我們稱之為混淆標準。
同時,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FTDA)正式頒布,確立了著名的商標反淡化法律制度,用以抵制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而進行搭便車的商業行為。
有很多中國賣家習慣了國內較為寬松的商標環境,出海后到美國難免遇到水土不服的情況。跨境賣家在銷售頁面上標注與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圖案、文字。不管是商品本身還是電商頁面關鍵詞,都是商標侵權的常規表現形式。不僅如此,在已注冊商標的搜索關鍵詞結果中,賣家以競價排名的方式出現在結果頁面上,也會有被美國法院判定為商標侵權行為的可能性。
二、美國商標合理使用的情形?
《蘭哈姆法》規定,允許第三人善意、合理且描述性地使用他人的名稱,短語或圖案來描述自己的產品或服務。
拆開來看,合理使用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這種使用是描述性的,是賣家為了介紹自己的產品的質量和特征,而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區別商品服務的來源。二是這種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放到中國的商標司法實踐下就是商標的“描述性使用”。
舉個例子:在中科聯社(北京)網絡技術研究院訴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一案中,原告雖然在洗發液香波商品上注冊了“無懈可擊wuxiekeji”商標,但是這并不能阻礙被告在自家廣告中使用“無懈可擊”和“無屑可擊”字樣,因為無懈可擊本身是一個中文成語,意思是指沒有一點弱點可以讓人攻擊,是一個褒義詞。因此,被告僅僅通過用該成語來描述自家產品的去屑功能和出類拔萃的質量,用通用成語描述性使用,以達到給消費者留下產品功能強大、質量過硬的正面印象。所以被告是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上的區別來源使用。
再舉個例子,美國權威案例Zatarains, Inc. V. Oak Grove Smokehouse,Inc.中,原告把注冊商標“Fish-Fri”使用在一種玉米粉的產品上,該產品攪拌成糊狀物后用來炸魚和其他海鮮,并且“Fish-Fri的“第一含義”為煎炸調料。被告在其煎炸調料產品上使用了“FISHFRY”關鍵詞。法院判決被告有權使用該描述性詞語來描述自家產品,理由是被告沒有注冊FISHFRY商標,也一直認定該詞語是通用詞匯,不存在商標法上的區分商品來源使用情況,所以法院認為被告的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不構成商標侵權。
三、給賣家避免美國商標侵權的幾點建議
首先,中國賣家應當提高自身風險防范意識。
賣家可以提前請律師排除商標侵權風險,從根源上預防商標權利人對自己商品服務提起侵權訴訟。
有條件的賣家還可以做好商標監控布署,這樣在已經知曉的業內品牌商標基礎上,還可以根據自身的商標發展,避開別人已經在當地注冊了的但是不為大眾所知悉的商標,避免因為知識盲區而踩雷。不僅如此,如果在研發命名階段商家能及時調整出海商品的商標戰略,提高產品出口上架、營銷宣傳行動的效率。再者,有相關專業人士的幫助下,賣家更容易保留一些證明力強的關鍵證明文件,在需要提供商品正當來源渠道的時候保證合規。
二是切勿盲目跟風,保持審慎嚴謹的出海策略。
比如前兩年IP聯名剛興起的時候,很多賣家看到MARVEL漫威產品與名創優品等零售渠道合作,以為在中國或其他地域可以隨便使用漫威IP,在沒有咨詢專業人士情況下就冒失地開始生產漫威品牌商品,收到律師函后才恍然大悟,其他商家賣這款產品建立在拿到了品牌方授權的基礎上,有合作關系當然不構成侵權。所以,面對陌生領域,賣家應當盡量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做好做足功課,切忌有盲目自信的經商心態。
三是積極配合應訴。
在自查產品明確侵權的情形下,及時修改商品信息并且主動刪除鏈接是上上策。如果已經收到了律師函或法院傳票,最大的忌諱是置之不理,這樣只會招致更嚴重的后果,積極應訴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再者,有熟悉美國訴訟的專業人士的協助下,制定好應訴戰略和談判方案,準備好證明力強的證據材料以及減輕侵權行為嚴重程度的相關文件,更能幫助賣家最大程度減少經濟損失。
(編輯:江同)
(來源:世鼎盾)
以上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雨果跨境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