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貨物在中途港口轉船,不僅會增加貨物受損、增大費用等風險,而且還會因等候換裝船舶延誤到達目的港時間。因此,買方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通常都爭取直達運輸.并在合同和信用證內明確規定不許轉船。但是,有時由于運輸條件限制或其他方面原因,在中途轉船反可加速貨物的運轉,此時經買賣雙方約定,也可使用轉船提單。
轉船提單的承運責任
按照海牙規則,如船舶不能直達貨物目的港,非中轉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運人同意。船舶承運轉船貨物,主要是為了擴大營業、獲取運費。轉運的貨物,一般均屬零星雜貨,如果是大宗貨物,托運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發生轉船問題。轉運貨物船方的責任可分下列三種情況:
1、第一航程與第二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各自負責,互不牽連。
2、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在貨物轉運后承擔費用,但不負責任。
3、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負責到底。
上述三項不同責任,須根據轉運的過程和措施不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