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受益人稱受讓人(Transferee)承擔交貨的職責,但原信用證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對契約所列的諸條款承擔責任。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轉讓信用證適用的貿易方式:
1. 若進出口商簽約成交的訂單,系商品規格化,包裝標準化,檢驗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額大,貨源來自分散的異地,亦就是一份訂單的貨源須從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這種貿易方式為了使合同貨物(Contractproducts)與計價貨幣(Price Currency)相對換,作到簡便、易辦、順利裝貨和安全結匯,可采用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條規定,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開具可轉讓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為轉讓人(Transferer), 通過銀行稱轉讓銀行(Transferable Bank)將信用證金額(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轉讓給出口商所在地或異地口岸的分支機構,或給異地各貨源的供應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規定的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內分批裝船,制單結匯。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轉讓,分割轉讓的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的總金額。
2. 若進口商派員到國外采購所需商品,或委托國外代理商采購商品,進口商可開具以貨源地的代理商為受益人的可轉讓信用證。國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異地的各供應商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轉讓其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可轉讓的信用證系由國外的通知銀行承擔轉讓銀行的職責。
3. 從一個國家生產的商品,運輸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去銷售,經過國際間的多層次的交換,其特點是商品的生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地理位置遙遠,交易批量大,簽約復雜,故須中間人介入,或請經紀人介入,他們以賺取中間費用即傭金為目的。
中間商從國外接到訂單并收到由國外進口商開具的可轉讓信用證,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將訂單交給生產廠,并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將提供貨源的生產廠的地址及交易條件告知 給進口商,為保住商業秘密和商業競爭的機會。
這種作法對中間商有兩點好處,一是可保商業秘密,二是可賺取中間利潤(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簽發的商業發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發票金額要大,兩者的差額即為中間人所得的利潤。
可轉讓信用證的操作流程
1.中間商申請轉讓
2.轉讓行辦理信用證轉讓并通知實際供貨人
3.實際供貨人發貨并提示單據、指定銀行(轉讓行)審單付款或承兌或議付。
4.轉讓行通知中間商替換發票和匯票、中間商替換發票和匯票,轉讓行將二者差額支付給中間商
5.轉讓行向開證行寄單索償
可轉讓信用證的業務是在一般信用證業務流程之中,加進了上述1-4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