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運提單的簽發不僅明確了承運人和托運人相互間的責任關系,而且,還有如下作用:
1、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
2、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
3、是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同意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4、是有關手續履行的證明(如在有些國家報關和征收稅收時必須提交提單)。
目前,外運總公司使用的聯運提單有兩種,一種是外運總公司的聯運提單,一種是國外代理的聯運提單,如德國辛格公司,不論出口還是進口,全部使用國家代理的提單。
聯運提單的主要內容
1、提單號(B/L No),簽發提單的人所編的順序號;
2、發貨人(shipper),具體專業公司名稱全稱;
3、收貨人或批示(consignee or order);
4、通知地址(notify address),被通知人的地址,一般是買方(收貨人)地址;
5、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具體接收貨物的地點;
6、交貨地點(place of delivery),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
7、運費支付地(freight payable at),貨物托運人支付支費的地點;
8、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riginal B/L),按合同雙方規定的份數;
9、簽發提單的日期、地點(place and date of issue),一般當天裝船、當天簽章;
10、簽字(sign),由公司負責人或負責裝箱發送的負責人或他們的代表簽字。
聯運提單的簽發
聯運提單通常由第一程船運輸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但其包括貨物的全程運輸。由于在聯運中,貨物從裝貨港運至目的港是由多個承運人共同完成,為分清責任,各程船承運人需要分別簽發分程提單,作為內部責任劃分基礎與憑證。
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應對貨物的全程運輸負責,即對從其接管貨物時起到貨物交付收貨人止的運輸負責;各程承運人對各自航程的運輸負責。如果由于承運人的疏忽、過失或未履行有關的規定與義務,因而引起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索賠。收貨人可以向發生損害的該航程承運人索賠,也可以向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索賠,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就全程貨物的滅失與損害對各程的承運人負連帶責任。但其在賠償貨物損害后,可以依據分程提單向具體造成貨物損害的分程船承運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