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信用證的押匯期限和利息
即期信用證的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天數)/360天
即期信用證押匯期限根據各個國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況下的國家期限如下:
15天:日本、韓國、港澳、新加坡、馬來西亞
20天:歐洲、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
25天:西亞各國、中南美洲、非洲
30天:其他國家或地區
即期信用證的種類
即期信用證又可分為單到付款信用證和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單據,便立即付款,開證人也應于單到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后者是指開證行將最后審單付款的權利交給議付行,只要議付行審單無誤,在對受益人付款的同時,即以電報或電傳向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償,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電匯方式向議付行償付。使用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比一般即期信用證收匯快,通常只需2-3天時間,有時當天即可收回貨款。
即期信用證風險的避險方法
從信用證業務的一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風險無疑是巨大的。目前國際航運界的規范做法是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經背書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給予放貨提貨,而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證要求將1/3、2/3或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開證申請人(外商)后,外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處提走貨物,待出口產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交單議付,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可能會對單據極度挑剔,用種種借口苛求一些不符點而拒付貨款,使國內出口商出現錢貨兩空的危險。
如何防范這種風險呢?有種觀點認為,對這種風險最簡單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類條款的信用證,只要不接受,風險就不會產生。但是,在現代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這種簡單化的處理方式是自斷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實,只要我們仔細分析,開證申請人開出這科的信用證,除存心詐騙者外,從商業環節來說,主要是基于三種情況:
一是由于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而信用證業務單證流轉程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單還未到開證人手中,由此產生的貨物壓港,會增加客戶的額外支出。同時,由于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盡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因此,開證申請人將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他,以便及時提貨。
二是部分開證申請人系轉口商,需盡快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
三是在目前中國臺灣地區從大陸進口的間接貿易活動中,往往臺商在香港設立一“空殼公司”,信用證則需從中國臺灣開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對背開給大陸出口公司,貨物從大陸→香港→中國臺灣,貨物運輸從大陸出發,幾天后到達中國臺灣,而開票方則需在出口方配合下盡快進行轉口貿易手續。這中間的單證流轉時間大大超過貨物運輸時間,往往導致貨物運抵中國臺灣口后單證遲遲不到,使開證人在承受較高港口費用外還面臨市場變化的風險。因此,他們一般要求“提單直寄開證人”,以便辦理轉口手續的同時能先行提取貨物。
從實務分析,開證人提出如此條款在商務角度是合理的,但對受益人來說,這樣的條款風險較大,使許多企業遇到這類條款一律不予接受,雖然減少了風險卻也減少了貿易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