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證概述
理論上講,國外來證應與買賣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實際業務中,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并非與合同完全相符。分析原因,無外乎有兩種:工作疏忽或故意。無論那種原因造成不符,都會給賣方履行合同、安全收匯造成隱患。對此,出口商必須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對國外來證的審核。
審核的依據是合同和“UCP600”。審證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求信用證條款與合同的規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業的同意,在信用證中不得增減或改變合同條款的內容。
審證工作由我國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銀行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情況、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以及鑒定信用證真偽等。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條款是否一致。
審證的方式
1、全面審核信用證
全面審核信用證是審核信用證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全面審核信用證就是:
(1)根據合同條款來全面審核信用證條款。
按照合同上的簽約人、商品描述、價格條款、支付條款、裝運條款、保險條款、合同金額、商檢、仲裁等全部內容,全面仔細地審核信用證的受益人名稱、品名、價格、貨幣、金額、包裝、運輸方式、裝運路線、裝期、效期、交單期、信用證到期地點、保險險別、投保加成等詳細具體規定的信用證條款,把合同條款與信用證條款-一對應起來審核,逐條檢查信用證條款是否符合合同條款的規定,發現信用證規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規定,一定要與進口方聯系。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但不會給出口方帶來不利,可要求進口方書面確認修改合同條款即可;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會對出口方產生不利影響,出口方應該要求進口方按照合同條款對信用證條款進行修改。
(2)根據信用證知識來審核合同,檢查合同條款是否有缺陷,為順利執行合同條款把好最后的關口。
如果發現合同條款有缺陷,此時,可利用最后的修補機會,對不利于順利履約、不利于我方順利取得相應的單據結匯的信用證條款,即使該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一致,也應與進口方協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證,在貨物裝運前,解決問題,以保證安全結匯。
2、著重審核信用證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約定,一般說來,受益人按照信用證規定要求去執行,就應取得相應的單據,議付結匯。但是,有的信用證在開出之時就被設置了條款陷阱,就是常說的"軟條款"。信用證軟條款是比校常見的信用證風險,它限制了出口方對信用證操作的主動權,出口人在履約操作過程中,很難獲得或者根本就不能獲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威脅到信用證收匯的安全。
軟條款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執行信用證的主動權被進口方掌握,裝船需要進口方的指示;結匯單據依賴進口方提供;收取貨款的需要進口方同意;信用證條款與要求不配套,單據條款與操作條款不銜接,相關規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證軟條款,出口企業必然承擔相應的收匯風險,當然,也不是說、所有的信用證軟條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業可根據市場、客戶資信、產品、運輸及軟條款的具體要求等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不同條件下的軟條款。對確實需要修改的信用證軟條款,應與客戶協商,要求修改信用證,在收到相關信用證修改前,出口方應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