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ProdSG
新法規ProdSG出臺的主要原因,是為了執行于2010年1月1日起強制執行的關于認可制度和市場監管的歐盟新指令EC 765/2008。EC 765/2008指令規定了與產品行銷相關的評審和市場監督要求,在《德國設備及產品安全法》中,該條例和當地法律曾有沖突。因此,德國立法機構修訂了《設備及產品安全法》,整合了EC 765/2008指令中涉及評審和市場監督的條例,對原有的GPSG作了大量補充;此外,《產品安全法》還采用了EC 768/2008指令中關于術語和其他方面的條例。總體而言,新法規對生產商、進口商、零售商等市場主體,GS發證機構以及市場監督機構都增加了一些新規定,同時對違反法律的懲罰措施有著更為嚴格的規定。
《產品安全法》幾乎適用于所有產品,但醫療設備和食品等特殊領域除外。該法將許多歐洲CE指令貫徹到德國法律中。除了統一指令管制的領域外,對于統一指令管制領域外的產品,如商戶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產品安全法》也進行了規定。
新法規的主要變更摘錄
1、對生產商、進口商、零售商的新規定
(1)消費品的生產商、代理商和進口商必須就其提供的消費品,在其業務范圍內履行如下義務:進行合適的產品抽查;處理相關投訴,并在必要時保存相關投訴記錄;指導零售商就該消費品采取進一步措施。
(2)零售商必須確保只有安全的產品才能被投放市場。尤其,零售商不能依靠已持有的與要求相違背的基本信息或者經驗將消費品引入市場。
(3)進口商進口帶有GS標識的產品時,需要查實產品是否有持有有效的GS證書并進行相應文件備案,記錄有效日期、GS標識頒證機構以及證書編號。
2、對GS發證機構的新規定
新法規增加了對GS發證機構的要求、頒發及取消GS證書的透明度。該法要求所有GS認證機構必須公布已簽發的GS證書名單(白名單)及已撤銷的GS證書(如濫用GS標識)的名單(黑名單)。
3、對市場監管機構的新要求
新法規增加了對市場監管機構的要求。產品檢驗需要由授權的GS發證機構或同類有資質的機構來完成;如果制造+商不能及時向客戶發布針對產品的危險警告,市場監管機構會將產品的相關危險直接告知大眾;市場監管機構的抽樣指引是每千戶居民0.5個樣品。
新罰款規定
新法規對于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更為嚴格,如對缺少德文說明書及消費品上缺少規格說明或標簽的罰款,提高了罰款標準以杜絕濫用及達到持久的效果。如違反規定可被處以10,000歐元的罰款;某些條件下,如無相應證書使用GS標識,罰款將高達100,000歐元。
另外,如果在沒有相應GS證書的情況下持續且重復使用GS標識或刊登廣告,罰款規定將同樣持續。這種情況下,按立法機關的處罰規定可判處罰金或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