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證概述
催證的方式包括通過信件、傳真或其他通訊工具。
買方按約定的時間開證是賣方履行俏用證方式付款合同的前提條件,對于大宗交易或按買方要求而特別定制的商品交易,買方及時開立信用證尤其重要,否則賣方無法準時安排生產和組織貨源,以防買方違約,造成貨物輕者不能及時出貨,或者市場行情發(fā)生變化造成報失:重者使得貨物銷售不出去,嚴重影響企業(yè)的持續(xù)經營。
在正常情況下,買方信用證最少應在貨物裝運期前15天開到賣方手中。對于資信情況不是很了解的新客戶原則上堅持在裝運期前30天或45天甚至更長的期限,并且配合生產加工期限和客戶的要求靈活掌握信用證的開證日期。在實際業(yè)務中,國外客戶在遇到市場行情變化或缺乏資金的情況下,往往拖延開證,因此出口商應及時經常檢查買方的開證情況。
需要催證的情況
1、合同內規(guī)定的裝運期距合同簽訂的日期較長,或合同規(guī)定買方應在裝運期前一定時間開出信用證。
2、賣方提早將貨備妥,可以提前裝運,可與買方商議提前交貨。
3、國外買方沒有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開出信用證。
4、買方信譽不佳,故意拖延開證,或因資金等問題無力向開證行交納押金。
5、簽約日期和履約日期相隔較遠應在合同規(guī)定開證日之前,去信表示對該筆交易的重視。并提醒對方及時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