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設費的用途:
港口建設費應全部用于水運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
(1)港口建設支出;
(2)航運支持保障系統的項目建設;
(3)專項性支出,包括代征單位分成資金支出,內河航運建設基金支出,周轉性借款支出等;
(4)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港口建設費收費標準:
港口建設費是由國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建設的一種費用。其范圍是對進出開放口岸港口轄區范圍的所有碼頭、浮筒、錨地(含外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專用和地方公用的碼頭、浮筒、錨地)及從事水域過駁等裝卸作業的貨物征收港口建設費。
港口建設費的免征范圍同貨物港務費。沿海進口貨物港建費免征。
港口建設費的具體標準如下: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按7元計收,國內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沿海港口南京以下(含南京)。長江港口按5元計收,其他內河港門按2.5元計收:集裝箱貨物,外貿集裝箱40尺每箱120元,20尺箱每箱80元,內貿按標準箱標記載重噸計收,每噸5.00元。
對國外進出口貨物應按以下規定計收港口建設費:
出口國外的貨物,由裝船港按每張裝貨單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從國外進口的貨物,由卸船港按每張提貨單向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從國外進口到港未卸,換單后原船又運往國內其他港口的貨物,由換單的征收港按國外進出口費率向國內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國外進口未提離港口庫場的貨物,又裝船轉國內出口的貨物(包括船過船作業的貨物)不計征國內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只計征一次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
凡已提離港口庫場的貨物,在重新辦理托運手續時,代征或代收港口應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按規定計征港口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