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關稅有時還被用作國家之間貿易談判的手段,以逼迫對方讓步。
實例
例如,1988年日本半導體元件出口商因違反了與美國達成的自動出口限制協定,被美國征收100%的懲罰關稅。又如,若某進口商虛報成交價格,以低價報關,一經發現,進口國海關將對該進口商征收特別關稅作為罰款。
2009年4月20日,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以中國對美輪胎出口擾亂美國市場為由,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對中國產乘用車輪胎發起特保調查。6月29日,美國貿易委員會建議在現行進口關稅(3.4%—4.0%)的基礎上,對中國輸美乘用車與輕型卡車輪胎連續3年分別加征55%、45%和35%的特別從價關稅。
針對該“輪胎特保案”,商務部副部長傅自應評論稱:“既缺乏事實基礎,又缺乏法律依據?!闭f其缺乏事實基礎,是因為中國對美國輪胎出口從2004年到2007年間大概增長三倍。同期,美國輪胎制造商的利潤增長了兩倍,中國對美國輪胎出口的增長,對美國輪胎生產商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傷害;說其缺乏法律依據,是因為這違反了WTO規則,是一種貿易保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