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箱單的格式與說明
裝箱單(Packing List):在中文“裝箱單”上方的空白處填寫出單人的中文名稱地址, “裝箱單”下方的英文可根據要求自行變換。
出單方(Issuer):出單人的名稱與地址。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此欄應與信用證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一致。
受單方(To):受單方的名稱與地址。多數情況下填寫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并與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不填,或填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關人)。
發票號(Invoice No.):填發票號碼。
日期(Date):“裝箱單”繕制日期。應與發票日期一致,不能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期及提單日期。
運輸標志(Marks and Numbers):又稱嘜頭,是出口貨物包裝上的裝運標記和號碼。要符合信用證的要求,與發票、提單一致。
包裝種類和件數、貨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填寫貨物及包裝的詳細資料,包括: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和包裝說明等內容。
填寫貨物的毛重、凈重,若信用證要求列出單件毛重、凈重和皮重時,應照辦;按貨物的實際體積填列,均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自由處理區:自由處理區位于單據格式下方,用于表達格式中其他欄目不能或不便表達的內容。
裝箱單繕制中的注意事項
第一,有的出口公司將兩種單據的名稱印在一起,當來證僅要求出具其中一種時,應將另外一種單據的名稱刪去。單據的名稱,必須與來證要求相符。如信用證規定為“Weight Memo”,則單據名稱不能用“Weight List”。
第二,兩種單據的各項內容,應與發票和其他單據的內容一致。如裝箱單上的總件數和重量單上的總重量,應與發票、提單上的總件數或總數量相一致。
第三,包裝單所列的情況,應與貨物的包裝內容完全相符,例如,貨物用紙箱裝,每箱200盒,每盒4打。
第四,如來證要求這兩種單據分別開列時,應按來證辦理,提供兩套單據。
第五,如來證要求在這兩種單據(或其中一種)上要求注明總尺碼時,應照辦,此單據上的尺碼,應與提單上注明的尺碼一致。
第六,如來證要求提供“中性包裝清單”(Neutral Packing List)時,應由第三方填制,不要注明受益人的名稱。這是由于進口商在轉讓單據時,不愿將原始出口暴露給其買主,故才要求出口商出具中性單據。如來證要求用“空白紙張”(Plain Paper)填制這兩種單據時,在單據內一般不要表現出受益人及開證行名稱,也不要加蓋任何簽章。
裝箱單列明每批貨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單則列明每件貨物的凈重和毛重。這兩種單據可用來補充商業發票內容的不足,便于進口國海關檢查,核對貨物。在繕制裝箱單和重量單時,應嚴格按照國外來證的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