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形式:
跨國公司是FDI的主要形式。到1999年為止,5.3萬跨國公司約有3.5萬億美元資產。且跨國公司的投資主要是在發達國家之間,且基本上分布于日本,美國,歐盟三極之中。日本早前的FDI主要投資于東南亞,80年代后,80%投資于美國,20%投資于歐洲。現在為中國的第三大外資來源國。從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來,對外投資趨緩。
本質:
關于國際直接投資(FDI)的本質,有的學者強調“經營資源”,尤其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例如,日本學者原正行(1992)認為,FDI是企業特殊經營資源在企業內部的國際轉移;另一位日本學者小島清(1987)認為,FDI是以經營管理上的技術性專門知識為核心。有的學者則強調“控制權”,例如A.G.肯伍德和A.L.洛赫德(1992)認為,FDI是指一國的某公司在另一國設立分支機構,或獲得該國某企業的控制權。相關國際機構、政府部門與理論界,例如聯合國跨國公司與投資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WTO、美國商務部等,認為國際直接投資與國際間接投資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獲得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因為FDI所形成的無形資產處于核心地位,而貨幣資本則處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只能進行間接投資,所以,FDI不僅直接參與經營管理,而且其直接目標就是獲得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基于此,有學者認為,“FDI是指一國或地區企業通過壟斷優勢(主要表現為無形資產)的國際轉移,獲得部分或全部外國企業控制權,以實現最終目標和直接目標高度統一的長期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