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出口貿易合同中,如果規定憑商業匯票“見票即付”,則由預付行把商業匯票和各種單據用信函寄往國外收款,進口商銀行見匯票后,用信匯(航郵)向議付行撥付外匯,這就是信匯方式在進出口結算中的運用。進口商有時為了推遲支付貸款的時間,常在信用證中加注“單到國內,信匯付款”條款。這不僅可避免本身的資金積壓,并可在國內驗單后付款,保證進口商品的質量。
信匯憑證是信匯付款委托書,其內容與電報委托書內容相同,只是匯出行在信匯委托書上不加注密押,而以負責人簽字代替。
在辦理信匯時,匯出行出具由銀行有權簽字人員簽發的銀行“信匯委托書”,然后用信函寄往解付行,解付行憑此辦理有關款項的解付手續。
但是,在實際業務中,由于以下幾種原因,信匯極少使用:
(1)美國從九十年代以來已拒絕受理信匯委托書;
(2)通訊工具的改善,使得絕大多數銀行已配備了諸如SWIFT、TELEX一類的設備,銀行的局域網(LAN)、遠程網都有很大普及,通訊成本大幅度降低,電匯已不是一種費用高昂的匯款方式;
(3)信匯方式存在收款周期長,安全性不強,不利于查詢等缺點,在辦理匯入匯款業務時,近年來已很少見到境外代理行采用此方式。
操作程序:
信匯的處理與電匯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不用電報而以信匯委托書或支付委托書加其簽章作為結算工具,郵寄給匯入行,委托后者憑以解付匯款。后者核驗簽章相符后,即行解付,亦以借記通知給匯出行劃帳。
當電匯、信匯退匯時,匯款人應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原匯款回單。匯出行應在匯款卡片上批注退匯原因和日期,此后用電報通知匯入行退匯。候匯入行答復后,匯出行即通知匯款人辦理退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