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美國參加的組織和商標法
·美國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注冊用商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馬德里協定議定書》,于2003年11月2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純議定書成員國。
·美國國會也制定了一些與商標注冊和保護有關的成文法規,它們是1881年的聯邦(商標法)、1905年美國國會頒布的第三部聯邦《商標法》。
現行商標注冊和保護的法律有1946年美國國會制定的《商標法》,通常稱之為《蘭哈姆法》。該法于:1947年7月5日正式生效,于1988年商標法修改法令予以修改,修改法令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有關法規還包括1989年10月11日的<商標法實施細則>、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標假冒條例>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成文法規和商標案例實踐規則、1996年1月16日生效的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在1989年商標案例實踐法則基礎上修改的聯邦法律第二部分第37號法令。
重要性
擁有R標是在美國亞馬遜上備案的必要條件。
美國商標說明
美國注冊商標有州級和聯邦級這兩個等級,亞馬遜品牌注冊要求賣家要有聯邦注冊商標,這需要到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注冊。任何人(包含非美國公民)都可以免費向USPTO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美國商標管理機構
要想申請美國商標,首先應該知道美國主管商標事宜的部門——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它隸屬于商務部,主要是授予專利保護發明和注冊商標以保護商品和服務中使用的標志。它促進了全球企業(只要有在美經營、售販的企業)及消費者的利益,有力的加強了經濟的發展。
美國商標類別
根據美國法律,商標是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文字、名稱、符號、設計或者其組合,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美國商標的類別有:
1、商品商標:是將申請者的商品與其他廠商制造或銷售的同類商品區別開來的商品標識。
2、服務商標:是指將某人的服務,包括某種獨特的服務,與其他人的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識。
3、集體商標:是由公司、協會或其他團體和組織的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4、證明商標:是證明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性的商標。這些特性包括: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或其他來源,商品所使用的材料,商品的制造方式,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精確度,或者該商品或服務是由某一協會或組織的成員所制造或提供等。可以申請和獲得注冊的有個人、國家、州和市等。
如何申請商標
美國商標的申請,通常都是由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的律師完成的。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的,極有可能開展復雜的法律程序,并要求申請人遵循商標法規的所有要求,包括商標的合法性等要求。個人申請者通常不能理解商標法的具體要求,這時候就需要專業的律師來完成相應的流程操作。
當然,申請人同樣可以在國內尋找相應的涉外代理,通過涉外代理完成相應的商標申請操作。事實上,國內申請人大多數都是通過這樣的方式進行美國商標申請的,畢竟聯系美國私人律師并完成商標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美國商標申請資料
1、使用證據:印有商標的不同產品圖片,產品圖片要用產品名稱命名,8-10張。
2、證明:個人申請需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者掃描件;公司申請需要提交營業執照電子件或者掃描件。
3、商品名稱和類別。
申請人資格
1、在美國已使用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注冊。
2、打算在美國使用商標的人也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審查流程編輯
·意向使用: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提交使用證據--注冊--發證。
·實際使用: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受理--審查--公告--注冊--發證。
所需時間
1、官方受理回執時間:1周;
2、以在美國使用為基礎:10個月拿證;
3、以其他基礎:12個月拿證。
主輔簿制度
1、商標的主簿注冊
在USPTO主注冊簿(Principal Register)上取得商標注冊,將為捍衛品牌提供最佳保護。在主簿進行注冊的好處很多,主要包括:
(1)商標獲準注冊后,推定注冊人自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已經在全國范圍內使用了該商標;
(2)推定商標的有效性、注冊人對該商標的所有權以及注冊人就其指定的產品和服務在全國范圍內使用該標識的獨占權利;
(3)限制商標注冊以前他人對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使用范圍,即其他相同或相似商標權人僅能在原有范圍內適用自己的商標;
(4)商標獲準注冊后,任何人不得使用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5)獲取聯邦法院訴訟中的禁止令救濟以及利益、損害和成本的補償,并在一些情形下增加損害賠償金和律師費用;
(6)獲得在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進行注冊備案的權利,以監控和防止帶有侵權標識的產品的進口;
(7)對偽造注冊商標的,可進行刑事處罰。
但不是所有標識都可以在主簿注冊,適用主簿注冊的商標條件是:商標本身具有顯著性;或者原本不具有顯著性,但已通過廣泛使用獲取第二含義*,進而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蘭哈姆法》第 1052 條規定了不能或者不能直接在主簿上進行商標注冊的標識,主要包括:
(1)主要和僅僅是姓氏的標識;
(2)與在先注冊或使用的商標相近似且會引起消費者混淆的標識;
(3)不道德的和帶有貶損性質的標識;
(4)欺騙性的標識;
(5)描述性標識;
(6)指示葡萄酒或白酒原產地的地理標識,但相關的葡萄酒和白酒并非原產于該地理標識所示的區域;
(7)含有美國或各州或各市,或外國政府之旗幟、軍服、徽章的標識;
(8)含有任何活著的個人的姓名、肖像或簽名的標識,除非獲得該個人的書面同意;
(9)在其遺孀活著的時候,含有任何已故美國總統的姓名、簽名或肖像的標識,除非獲得該遺孀的書面同意。
2、商標的輔簿注冊
主簿注冊和輔簿注冊的區別,主要是在顯著性的要求上。某些標識,如姓氏、描述性標識等,雖然目前不具有識別性,但是通過實質性的運用和推廣有可能獲得第二含義*,可以在輔注冊簿(Supplemental Register)上進行注冊。
盡管通過輔簿注冊的商標無法像通過主簿注冊的商標一樣享有合法有效性和所有權推定,但注冊仍有好處,主要包括:
(1)可有效避免其他容易混淆的相似商標進行后續注冊;
(2)可用作提交外國商標申請時的基礎依據;
(3)所有者可在商標旁配合使用注冊符號“®”。
申請輔簿注冊的商標必須是申請人已經使用的商標。如果該商標已在一定程度上達到連續的專屬使用和推廣,使相關購買群體很容易將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單一來源相關聯,可以申請主簿注冊。
只要對某個商標達到連續5年的實質性專屬使用并提供相關證明,USPTO 就可接受其具有辨別性的充分證據。但是,還需要提交銷售報告、廣告費用、廣告和宣傳材料等額外證據,以及消費者證詞和調查報告等有關消費者認可商標的證據。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
1、1989年11月17日前的商標注冊和續展注冊有效期均為20年;但1989年11月16日后的商標續展,其有效期為10年。
2、自商標修改法令生效后即1989年11月16日以后核準的商標注冊,注冊有效期改為10年,自注冊之日起算。每次續展的有效期亦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