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信用證的業務范圍:1.開立各種信用證,如:即期信用證、延期信用證、承兌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保兌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等;2.業務處理包括:開證、修改、審單、付款/承兌或拒付等(其中開證有授信開證和憑保證金開證兩種);敘做進口押匯、提貨擔保等融資業務;協助進口商對外進行出口商資信調查,備貨和船情查詢等。
進口信用證的開證條件是:
1 、申請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和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單位,在開證行開立本幣或外幣帳戶,財務、經營狀況正常,資信良好,與開證行保持穩定的結算業務往來并獲得我行給予的進口開證授信額度;
2 、企業經營的進口商品是在批準經營的范圍之內;
3 、進出口雙方選擇以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
4 、系“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在冊企業;
5 、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及其他形式的擔保,對于資信良好的優質客戶,可免收保證金。
進口信用證的好處
1、改善談判地位——開立信用證相當于為出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以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增強了您的信用,您可據此爭取到比較合理的貨物價位;
2、貨物有所保證——變商業信用為銀行信用,銀行的介入可以使貿易本身更有保證,通過單據和條款,有效控制貨權、裝期以及貨物質量;
3、減少資金占壓——對于使用授信開證的進口商來講,在開證后到付款前可減少自有資金的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