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所接受的直接地間接地接受獎金或貼補而造成進口國生產的同類產品的重大損害,就構成征收反貼補稅的條件。反貼補稅的稅額一般按獎金或貼補數額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抵銷其所享受的貼補數額,削弱其競爭能力,使它不能在進口國的國內市場上進行低價競爭或傾銷。
反貼補稅是工業發達國家爭奪國際市場的一個重要工具。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對國際貨物貿易的補貼以及各成員國運用補貼與反補貼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有效約束和規范補貼的使用,防止補貼對競爭的扭曲;同時通過規范反補貼程序和標準,來防止成員國濫用反補貼措施,阻礙公平貿易。
反貼補稅征收的目的
征收的目的在于抵消進口商品由于接受貼補在降低成本方面所獲得的額外好處,使它不能在進口國市場上進行低價竟銷,以保護進口國同類商品的生產。貼補和反貼補歷來是國家參與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重要手段。資本主義國家大都有反貼補稅法的規定,因此反貼補稅也是資本主義國家爭奪市場斗爭的一個重要武器。在國際貿易中,貼補與反貼補一直是復雜、棘手、爭議很多的難題,因而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調節和制約的主要對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