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運費CFR(離岸加運費價)介紹:
1、也稱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條款。這是指買方必須支付成本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運費,但貨物交到船上以后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因故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越過裝運港的船舷時起,賣方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2、成本加運費是指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支付運費。
3、CFR與CIF不同之處在于:CFR合同的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和支付保險費,不提供保險單。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基礎是相同的。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按國際貿易慣例,不論是FOB、CIF還是CFR合同的賣方,都必須于貨物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在CFR合同中,賣方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尤為重要,因為這關系到買方能否為進口貨物及時辦理保險的問題。有的國家的法律,如英國〈貨物買賣法〉規定:如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對貨物辦理保險,那么,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應被視為由賣方擔負。所以,在出口貿易中,我方作為CFR合同的賣方,一般應用電傳等快速通信方法,一俟了解配載船名后,立即發出裝船通知。有些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賣方)必須提供裝船通知的電報或電傳副本。這種裝船通知電報或電傳的日期,往往還必須不晚于有關提單的日期。
CFR術語除了保險由買方自費辦理外,其它方面買賣雙方的義務與CIF術語基本相同。
對于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近年來屢屢發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
CFR的注意事項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在CFR術語下,一定要注意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自行辦理保險,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因此INCOTERMS強調賣方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買方貨物已裝上船。否則,賣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2. CFR術語中有關卸貨費用負擔情形,通常采用CFR術語的變形,例如:
3. 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4.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應當指出,在外貿英語術語CFR后面加列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在程租方式下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但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
5. 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應當指出,在外貿英語術語CFR后面加列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在程租方式下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但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
6.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CFR與EXW、FOB、CIF區別與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