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運提單的實質是承運人已收到貨物等待裝船的提單。如果承運人簽發備運提單,就是他確認貨物已交由他保管,或存在一條船上,或在他所控制的倉庫內,而不是確認貨物已開始裝運。
這種提單僅說明貨物將裝入就要到港的某船或其他代替船。備運提單是初步的運輸合同的證據。
備運提單通常包括一切運輸條款,如果貨物確實裝入預定船舶后,由承運人在提單正面加注“已裝船”字樣和裝船日期,并簽字蓋章,使之成為已裝船提單。或由承運人同意,也可由托運人以備運提單向承運人換取已裝船提單。如果預定船舶不能按時到港,承運人不負責任。承運人可以另換他船。
買方一般不愿接受備運提單,因為備運提單沒有裝船日期,使他無法估計貨物到達卸貨港的日期,而且他要冒貨物裝船前殘損的風險。加之船期延誤,還要多支付貨款利息。另外,備運提單上沒有確切船名,使提單持有人不能在承運人違約時申請法院扣押船只。但隨著集裝箱運輸的開展,備運提單日益增多。因為集裝箱航運公司有時必須在內陸收貨站收貨,而在收貨站不能簽發已裝船提單,只能簽發備運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