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是指一國對本國進口商征收的一種關稅,以防止其他國家傾銷。根據《GATT 1994》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國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出口到其他國家,從而對締約國領土上的既定產業造成物質損害或物質傷害的威脅,或嚴重阻礙在該國建立新產業,這種行為構成傾銷。在實踐中,抵制傾銷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傾銷稅。
相關法律
中國的反傾銷機制可以追溯到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該法第30條明確規定了中國的反傾銷規則。此時,《對外貿易法》僅定義了傾銷,并指出可以根據傾銷進行調查,但由于條款過于籠統,很難指導具體的反傾銷實踐。真正實現反傾銷里程碑式發展的是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條例》。自2001年中國加入WTO以來,國際貿易有所增長,外國反傾銷制度對中國產生了深遠影響。中國于200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并于2004年完善了該條例。除上述法律法規外,中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還包括中國有關行政和司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