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傾銷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國國內市場價格或低于正常價值在其他國家進行商品銷售的行為。進口國政府為了保護本國產業免受外國商品傾銷的沖擊,就有可能考慮對實施傾銷的產品征收反傾稍稅。反傾銷稅稅額一般按傾銷幅度征收,以抵銷傾銷商品價格與正常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被指控傾銷商品的出口商作出“價格承諾”(Price Undertaking),愿意提高其產品的出口價格或停止低價傾銷,進口國有關部門在認為這種方法足以消除其傾銷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時,也可以暫停或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傾銷稅。
關于傾銷和反傾銷問題
世界貿易組織在《關于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又稱《反傾銷守則》)中對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要件、反傾銷措施、反傾銷稅的征收和價格承諾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但是,由于各成員國對于傾銷的認定、“正常價值”的含義、反傾銷的實施方式等問題的認識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再加上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泛濫,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反傾銷擴大化的趨勢明顯加強。進口國家通過對進口產品進行曠日持久的反傾銷調查和征收高額反傾銷稅來限制商品進口,使之成為當代新型非關稅壁壘的重要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