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簽提單情況
一般可分為二種情況:一是善意倒簽;二是惡意倒簽,即個案中賣方為了單方面的利益私下與船公司勾結起來倒簽,這也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倒簽提單(以下簡稱倒簽提單)。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單據基本上無懈可擊,即便是接到了買方明示,賣方也不會立即向買方承認事實并主動采取積極的措施彌補自己的錯誤,為此,企業在處置這種個案時必須穩、準、狠,如果按慣例和一般辦法去做,往往是事倍功半,而且也不一定能達到維權的全部目的。
對于倒簽提單,收貨人可基于以下兩點拒絕收貨:
1.貨物跌價。在訂立合同時銷路較好的貨物,在貨物運抵后卻價格下跌,買方無利可圖,甚至有可能虧本,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時,若出現倒簽提單情況,買方正好有了可乘之機。買方可以通過向裝運港的港口當局或查看運貨船的,航海日志,就可以掌握真實情況。一經證實提單倒簽,他就會完全有權拒絕收貨并收回貨款,賠償的責任則完全落在承運人身上。
2.應節貨物。對于應節貨物而言,如果不能在買方預計供貨的節前運抵,買方的損失會很大;所以,買方會千方百計轉嫁這個損失。如果其發覺提單倒簽,則又為其提供一個機會。
倒簽提單的問題和風險
一般情況下,倒簽日期如果為短期的話(約1~3天),大家都是可以“默認”接受的。銀行接受的是單證相符的所有單據,并不會考慮其它。但是,如果你存在著 “惡意”欺詐的話,銀行也會拒收你的單證的。由于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日期為2006年1月21日,而你的船期卻是2006年1月30日。由于相差時間太長,這種情況下要求倒簽提單,你的船東是無論如何也不肯答應的。所以,這里存在著是否可以實施的問題。即使你公司出擔保,船東可以倒簽提單,但是你仍然承擔著很大的風險。
倒簽提單一定要首先征得承運人的同意。在一般情況下,承運人是不愿意倒簽提單的。因為這樣做會給承運人自身造成聲譽甚至經濟損失。如果賣方預計到時候不能按期交貨而又不打算通知客戶延證(即修改信用證的裝運期),唯一的辦法就是請求承運人倒簽提單。倒簽的要求一定要盡早向承運人提出來,以便一旦承運人拒絕,賣方能有充裕的時間另想辦法,而不至于使工作太被動。
另外,賣方欲倒簽提單,還要事先考慮目的港的遠近,東南亞地區不適用倒簽的方法,因為距離我國太近,航程太短。倒簽提單,作假的痕跡太明顯,承運人肯定不會干。
提單倒簽的情況很多,比如說信用證要求最晚裝船期是12月13日,但是你在14日才將貨物出運,為了能夠順利結匯,你就必須要求船公司倒簽提單到13日。因為信用證項下必須單證相符才能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