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信用證下進出口雙方利弊分析
在承兌信用證下,一方面,受益人獲得了銀行承兌的匯票就意味著銀行對受益人承諾要進行遠期的不可撤銷的付款,而銀行的信譽較好,因而該己由銀行承兌了的遠期匯票的安全性、流通性都較好,出口商即賣方可以在自付貼現費用的基礎上將此匯票進行貼現以獲得融資,所以承兌信用證的變現能力較強。另一方面,承兌信用證要受到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和有關國家的票據法的約束, 因而一旦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話, 作為承兌信用證下的受益人就會受到雙重的法律保護,因此,承兌信用證下能夠保證受益人收到貨款。
另外,在承兌信用證中使用匯票作為流通工具,善意持票人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按照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原則,開證行不能以信用證欺詐為理由對善意持票人進行抗辯從而拒付。正因為如此,出口地的銀行更愿意辦理貨物裝船后承兌信用證項下的各種融資,除非承兌信用證的開證行或承兌行的信譽較差。在此情況下,受益人除了能夠辦理被背書人享有追索權的貿易融資,如匯票貼現、出口押匯外,更能夠辦理被背書人享有追索權的貿易融資,如福費廷業務,使得國出口商能夠安全地提前收匯,避免外匯風險,同時還可以提前辦理出口退稅,減少機會成本損失。因而,承兌信用證的使用對 作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
從進口方來看, 由于承兌信用證是進口方去申請開立的,況且經過上述分析,我們知道承兌信用證的使用對作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因此,作為承兌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 可以以此為借口大膽地向出口商砍價。所以,在同等條件下,使用承兌信用證進行結算比使用其它遠期信用證進行結算,進口方肯定能夠得到報價打折的優惠。
承兌信用證的出口報價分析
作為遠期信用證的一種,承兌信用證的付款期限常作以下規定:
① “見票后或者交單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ected 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Dresentation documents);
② “裝運H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t XX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③ “開證行承兌H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t XX days the date of our acceptance)。
另外,從費用方面考慮,鑒于承兌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兌了遠期匯票,而銀行的信譽較好,因而該己由銀行承兌了的遠期匯票的安全性、流通性都較好,出口商即賣方可以在自付費用的基礎上將此匯票進行背書轉讓以獲得融資。因此,較之即期信用證,承兌信用證項下出口商的出口報價在考慮時間和費用的基礎上要適當調高。當然,在使用承兌信用證進行結算的情況下,出口商也要給進口方一點價格上的折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