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最新政策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
變化一
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
變化二
納稅人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
二、簡化出口退(免)稅保送資料
變化一
生產企業辦理免抵退稅申報。
僅需報送
●簡并優化后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簡并優化后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變化二
外貿企業辦理免退稅申報。
僅需報送
●簡并優化后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簡并優化后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
三、優化出口退(免)稅辦稅程序
變化
納稅人可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申報。
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的,應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存在不予退稅情形的,即可撤回該批次(或所屬期)申報數據。
申請撤回時,外貿企業按申報批次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申報,生產企業按所屬期申請撤回退(免)稅申報。
四、簡化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
變化
納稅人發生退運或者需要修改、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停止報送《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根據納稅人訴求和海關監管實際,將該證明的使用范圍,由原先用于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的單一用途,拓展為現在的用于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用于修改或撤銷出口報關單的多種用途。
已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納稅人應在本月或次月申報免抵退稅時以負數沖減原申報數據,未按規定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在沖減數據前不得再次申報退(免)稅。
五、增加出口退(免)稅便捷服務
為便于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提供了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納稅人可通過上述申報渠道,辦理下列出口退(免)稅事項:
1、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
2、已辦結退稅的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發現申報數據有誤而作申報調整;
3、將申請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用途改為申報抵扣;
4、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作廢;
5、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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