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又出臺新政,對跨境出口電商物流現有生態會有什么新變化呢?
日前,海關總署發布第232號令,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下面簡稱《辦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該《辦法》的實施或對跨境電商模式產生更多新的高效率嘗試。
對比232號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與在該《辦法》實施后即將被廢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7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2015年4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227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六條,發現進出境貨物在海關監管區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中可以辦理的作業添加了集拼和暫時存放等海關監管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原文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原文節選
而在171號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中,主要管理的海關監管業務主要為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以及從事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
那么,新的改變對跨境出口電商物流現有生態會有什么新變化呢?
對此,匯通天下CEO孫劍巍表示,集拼、暫時存放主要是監管場所的功能,而跨境電商各自的原則要求是不變的,所以對跨境電商的影響其實沒想象中的大。
杭州樂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則也指出,本次海關總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針對跨境電商的特殊公告,因為里面并沒提及快件相關事宜,僅強調進出境物品應當在海關監管區的旅客通關場所、郵件類場所辦理海關手續。這些監管措施實際上已經在實施,新政更多是明確其規范性。
“因此,對于跨境出口電商而言,232號令更多的影響是集約化成本降低。即讓通關效率更加高效。”對此,孫劍巍也如此說道。
而廣東卓志供應鏈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于崇剛則表示,232號令在貨物性質和業務屬性上的規定會更加貼近于市場需求。
因為對于跨境電商業務而言,監管區在業務上面臨一般貿易進出口、跨境電商進出口、國際轉口等多種貿易方式的轉化需求,也面臨著集拼、包裝、組套、貼標、退運等多種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規的出臺,對于跨境行業來講是個利好消息,因為可以支持跨境電商更多的新業務在監管區內落地。
“原來171號令規定監管區只能存放海關監管貨物,在實際監管區運營中對于集拼和暫存業務也列入高風險管理,需要復雜的審批手續才能完成,手續上不便利。新規對這兩方面的硬性規定已經放開,更加側重于管理到位,來迎合市場需要、企業便利化的需求,以及為未來自由貿易區域試點在政策層面做了準備。”他如此說道。
此外,于崇剛也強調,實際上這兩年國家關于跨境電商試點、綜試區、自貿試驗區的政策不斷出臺,貿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關承擔了貿易便利化落實的職責,不斷推出新的監管模式和監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業內人士也指出,集拼作業在海外監管區內可以實現后,也意味著國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國境內出口到特殊監管區內的商品一起拼單發往國外。在中國跨境電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進口外國的產品或者把中國產品賣到國外,而若能實現境內和境外產品進行拼單,則能實現國內外商品“一盤貨”處理,或成為“買全球賣全球”實踐的一個重要支持。
“當然,新規定出臺,各地海關執行的標準和力度對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響的。”匯通天下孫劍巍補充說道。
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監管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關監管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一百條所規定的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實施監督管理的場所和地點,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免稅商店以及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和地點。
本辦法所稱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是指由企業負責經營管理,供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進出、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等有關經營活動,符合《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設置規范》(以下簡稱《場所設置規范》),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場所。
《場所設置規范》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關對海關監管區的管理。
海關規章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免稅商店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海關監管區內開展依法應當經過批準的業務的,應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有關業務。
第五條 海關實施本辦法的規定不妨礙其他部門履行其相應職責。
第二章 海關監管區的管理
第六條 海關監管區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基礎設施、檢查查驗設施以及相應的監管設備。
第七條 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對海關監管區內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行使檢查、查驗等權力。
第八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應當通過海關監管區進境或者出境。
第九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停靠、裝卸,并辦理海關手續。
第十條 進出境貨物應當在海關監管區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集中辦理進出、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等海關監管業務。
第十一條 進出境物品應當在海關監管區的旅客通關類場所、郵件類場所辦理海關手續,海關總署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海關監管區內從事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有關的經營活動,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三條 因救災、臨時減載、裝運鮮活產品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辦理海關手續。
第三章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范圍相一致的工商核準登記;
(三)具有符合《場所設置規范》的場所。
由法人分支機構經營的,分支機構應當取得企業法人授權。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主管地的直屬海關或者隸屬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提出注冊申請,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功能布局和監管設施示意圖。
由法人分支機構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法人授權文書。
第十六條 主管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七條 海關可以采取視頻監控、聯網核查、實地巡查、庫存核對等方式,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實施監管。
第十八條 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出入通道設置卡口,配備與海關聯網的卡口控制系統和設備。
第十九條 經營企業應當憑海關電子放行信息或者紙質放行憑證辦理海關監管貨物以及相關運輸工具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手續。
第二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妥善保存貨物進出以及存儲等情況的電子數據或者紙質單證,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海關可以進行查閱和復制。
第二十一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建立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并且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建立全覆蓋無線網絡。
第二十二條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出現與《場所設置規范》不相符情形的,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修復,并且報告海關。海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
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非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與海關監管貨物分開,設立明顯標識,并且不得妨礙海關對海關監管貨物的監管。
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需要,向海關傳輸非海關監管貨物進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經營企業應當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存放超過3個月的海關監管貨物情況向海關報告。海關可以對相應貨物存放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五條 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與相關海關監管業務有關的人員管理、單證管理、設備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海關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發現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海關監管貨物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七條 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暫停其相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
(一)未憑海關電子放行信息或者紙質放行憑證辦理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手續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保存貨物進出以及存儲等情況的電子數據或者紙質單證的;
(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出現與《場所設置規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時修復,影響海關監管的;
(四)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五)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存放超過3個月的海關監管貨物情況向海關報告的。
因前款第三項原因被暫停業務的,如果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復業務。
發生走私行為或者重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海關應當責令經營企業改正,并且暫停其相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7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2015年4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227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六條同時廢止。
對比232號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與在該《辦法》實施后即將被廢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7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2015年4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227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六條,發現進出境貨物在海關監管區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中可以辦理的作業添加了集拼和暫時存放等海關監管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原文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原文節選
而在171號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中,主要管理的海關監管業務主要為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以及從事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
那么,新的改變對跨境出口電商物流現有生態會有什么新變化呢?
對此,匯通天下CEO孫劍巍表示,集拼、暫時存放主要是監管場所的功能,而跨境電商各自的原則要求是不變的,所以對跨境電商的影響其實沒想象中的大。
杭州樂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則也指出,本次海關總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針對跨境電商的特殊公告,因為里面并沒提及快件相關事宜,僅強調進出境物品應當在海關監管區的旅客通關場所、郵件類場所辦理海關手續。這些監管措施實際上已經在實施,新政更多是明確其規范性。
“因此,對于跨境出口電商而言,232號令更多的影響是集約化成本降低。即讓通關效率更加高效。”對此,孫劍巍也如此說道。
而廣東卓志供應鏈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于崇剛則表示,232號令在貨物性質和業務屬性上的規定會更加貼近于市場需求。
因為對于跨境電商業務而言,監管區在業務上面臨一般貿易進出口、跨境電商進出口、國際轉口等多種貿易方式的轉化需求,也面臨著集拼、包裝、組套、貼標、退運等多種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規的出臺,對于跨境行業來講是個利好消息,因為可以支持跨境電商更多的新業務在監管區內落地。
“原來171號令規定監管區只能存放海關監管貨物,在實際監管區運營中對于集拼和暫存業務也列入高風險管理,需要復雜的審批手續才能完成,手續上不便利。新規對這兩方面的硬性規定已經放開,更加側重于管理到位,來迎合市場需要、企業便利化的需求,以及為未來自由貿易區域試點在政策層面做了準備。”他如此說道。
此外,于崇剛也強調,實際上這兩年國家關于跨境電商試點、綜試區、自貿試驗區的政策不斷出臺,貿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關承擔了貿易便利化落實的職責,不斷推出新的監管模式和監管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有業內人士也指出,集拼作業在海外監管區內可以實現后,也意味著國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國境內出口到特殊監管區內的商品一起拼單發往國外。在中國跨境電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進口外國的產品或者把中國產品賣到國外,而若能實現境內和境外產品進行拼單,則能實現國內外商品“一盤貨”處理,或成為“買全球賣全球”實踐的一個重要支持。
“當然,新規定出臺,各地海關執行的標準和力度對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響的。”匯通天下孫劍巍補充說道。
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監管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關監管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一百條所規定的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實施監督管理的場所和地點,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免稅商店以及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和地點。
本辦法所稱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是指由企業負責經營管理,供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進出、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等有關經營活動,符合《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設置規范》(以下簡稱《場所設置規范》),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場所。
《場所設置規范》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關對海關監管區的管理。
海關規章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免稅商店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海關監管區內開展依法應當經過批準的業務的,應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有關業務。
第五條 海關實施本辦法的規定不妨礙其他部門履行其相應職責。
第二章 海關監管區的管理
第六條 海關監管區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基礎設施、檢查查驗設施以及相應的監管設備。
第七條 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對海關監管區內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行使檢查、查驗等權力。
第八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應當通過海關監管區進境或者出境。
第九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停靠、裝卸,并辦理海關手續。
第十條 進出境貨物應當在海關監管區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集中辦理進出、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等海關監管業務。
第十一條 進出境物品應當在海關監管區的旅客通關類場所、郵件類場所辦理海關手續,海關總署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海關監管區內從事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有關的經營活動,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三條 因救災、臨時減載、裝運鮮活產品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辦理海關手續。
第三章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范圍相一致的工商核準登記;
(三)具有符合《場所設置規范》的場所。
由法人分支機構經營的,分支機構應當取得企業法人授權。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主管地的直屬海關或者隸屬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提出注冊申請,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功能布局和監管設施示意圖。
由法人分支機構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法人授權文書。
第十六條 主管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十七條 海關可以采取視頻監控、聯網核查、實地巡查、庫存核對等方式,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實施監管。
第十八條 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出入通道設置卡口,配備與海關聯網的卡口控制系統和設備。
第十九條 經營企業應當憑海關電子放行信息或者紙質放行憑證辦理海關監管貨物以及相關運輸工具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手續。
第二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妥善保存貨物進出以及存儲等情況的電子數據或者紙質單證,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海關可以進行查閱和復制。
第二十一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建立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并且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建立全覆蓋無線網絡。
第二十二條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出現與《場所設置規范》不相符情形的,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修復,并且報告海關。海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
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非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與海關監管貨物分開,設立明顯標識,并且不得妨礙海關對海關監管貨物的監管。
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需要,向海關傳輸非海關監管貨物進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經營企業應當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存放超過3個月的海關監管貨物情況向海關報告。海關可以對相應貨物存放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五條 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與相關海關監管業務有關的人員管理、單證管理、設備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海關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發現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海關監管貨物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七條 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暫停其相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
(一)未憑海關電子放行信息或者紙質放行憑證辦理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手續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保存貨物進出以及存儲等情況的電子數據或者紙質單證的;
(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出現與《場所設置規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時修復,影響海關監管的;
(四)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五)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存放超過3個月的海關監管貨物情況向海關報告的。
因前款第三項原因被暫停業務的,如果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復業務。
發生走私行為或者重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海關應當責令經營企業改正,并且暫停其相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7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2015年4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227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六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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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評論
是呀,前段時間海關的突然調整,差點害死我的客戶了,嚇得我都捏了一把汗,一個大客戶呀! 現在因為海關的愿意,所有進出口都多少受一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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