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賣家被國外品牌方起訴以后,通常都會收到郵件,要求在一定的期限之內進行應訴,否則超過一定期限,原告就可能向法院提起缺席判決動議。
Typically,賣家收到的郵件中常有如下這樣一段話:Any answer or other response to the Amended Complaint should be filed with the Clerk of the Court,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 Eastern Division, Chicago, Illinois within twenty-one (21) days from xxx, 2021. If no appearance or pleading is filed, the Court may render a judgment against the defendants.
譯文:對修改后的投訴的任何答復或其他回復應在2021年xx月xx日起二十一(21)天內提交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伊利諾伊北區(qū)東區(qū)聯(lián)邦地方法院書記員。如果沒有出庭或答辯,法院可對被告作出判決。
也有的被要求在14天之內進行回應,甚至有的收到前后兩種截然不同的期限的……因此經常有賣家比較困惑,究竟要在多長時間之內回應?這也是令賣家感到非常焦慮的地方,畢竟他們需要時間來考慮對策,即是否應訴或者和解等等 。
筆者把相關的內容梳理了一下, 總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如果說沒有pre-answer motion, 在賣家被正式通知或者送達之前,必須要在21天之內進行回應;這是最普遍的情況;
2.如果賣家收到了要求豁免正式送達的信函, 從信函發(fā)出之日起60天內,賣家必須答復, 當然信函上會附上一些期限,通常會考慮在途時間。這對于那一些不是通過郵件送達的,而是通過實體送達的賣家,特別是在美國有注冊地或者經營場所的賣家,就要特別注意了。如果經營地在國內或者說美國以外的國家,那么這個期限是90天;
3.如果賣家委托律師做了pre- answer 動議,而法院予以否決,或者將其處理推遲到審判,賣家必須在法院通知后14天內回應。
掌握了上面四個時間點,思路就非常清晰了,在應有的期限之內,該準備應訴的就準備應訴材料,如果是準備和解的話,畢竟和解是一個庭外程序,那么就不能拖到最后幾天。很多時候我們看到賣家在最后幾天想和解,還沒有來得及報價,就被提起了缺席判決,主要原因在于時間點沒有把握好,最后導致和解的失敗,缺席判決產生,店鋪基本無解。
(圖片來源:美國法院網)
當然在21天以后,原告可能基于增加被告,延長期限等各種目的,沒有及時的去提起缺席判決,而是在后面延期1-2個月甚至幾個月,那就另當別論。
(編輯: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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