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0 16:46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第1款明確規定:“依照商標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也就是我們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商標三年未使用撤銷,如果該國際注冊商標沒辦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證據,就可以對它進行撤銷。
(來源:出海記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