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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外匯監管政策法規梳理

作為新業態,跨境電商領域面臨諸多的問題,海關監管、出口退稅、國內稅收的免抵、商品質量監管等等。

跨境電商外匯監管政策法規梳理

作為新業態,跨境電商領域面臨諸多的問題,海關監管、出口退稅、國內稅收的免抵、商品質量監管等等。這其中,企業的外匯收支、國家的外匯監管是其中一個關鍵的環節。相比進出境海關監管、稅務處理,外匯收支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這一方面是緣于企業的資金進出在實踐中還走得通,另一方面是還未出現大范圍的被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但需要重視的是隨著國家外匯監管力度的加大,跨境電商企業外匯資金流動合規必須被提上日程。以下來源:深圳物流與供應鏈管理協會

兩點提示:

在梳理外匯監管綜合領域的政策法規之前,需要說明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在外匯監管領域下的跨境電商是一個廣義上的跨境電商,是對通過電子商務手段完成交易涉及商品跨境的一切貿易方式下資金進出的規范。這不同于海關監管意義上的跨境電商,海關監管領域的跨境電商是符合特定監管條件,通過特定監管方式(諸如1210、9610、9710、9810、1239、1039等代碼表示的監管方式)進出境的規范。海關監管意義上的跨境電商明顯是狹義上的跨境電商。

第二,外匯監管政策與國家0近年來對跨境電商整體監管政策相一致,在資金進出、外匯監管方面,政策的導向是“包容審慎”,更多地體現出鼓勵創新、先行先試,其中的有些做法也確實較之傳統有著更大的突破。

01、外匯監管綜合領域的基礎性規范文件

(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代表

《外匯管理條例》是我國外匯監管綜合領域的基礎性規范,也是外匯監管的主要依據。其中,《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跨境電商企業所開展的貨物進出口交易屬于經常項目中涉及貨物的交易項目,企業應確保收付匯的交易基礎為真實合法的。

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這一條件是外匯收支的基石,是外匯收支合理存在的支撐。失去這一基礎,則基于該交易的外匯收支相應變成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

另外,金融機構除了對交易的真實性有合理審查義務外,對交易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也要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條例》中的以下條款也值得注意:

第十三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二)外匯監管綜合領域的其他基礎性規范文件

其他基礎性規范文件還包括:《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6 年第 3 號)、《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匯發【2007】1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

1.《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主要是調整個人外匯業務的操作。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本條是《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真實性要求在個人外匯業務方面的細化,個人辦理外匯業務所提供的相關單證也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關于個人年度總額,限制額度為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便利化額度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含)美元。但在2020年發布的便利政策文件中,對于利用個人外匯賬戶開展相關經營業務的外匯收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是不占用個人外匯年度總額限制的,這省去了很多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麻煩,不需要再去借用親朋好友的額度。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游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為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開展外匯收支業務提供了兩個思路:個人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以個人名義開展外匯收支;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開展外匯收支。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運輸單據等商業單證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后,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游購物報關單辦理。

本條在《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個人旅游購物下的結匯方式。但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4號規定,“旅游購物商品”(0139)已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市場采購(1039)貿易方式,市場采購將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提高到15萬(含)美元以下,相比旅游購物的5萬美元有大幅度的提升。關于本條第三款的適用,外管局并沒有根據海關總署的修改做出相應的調整,但從有利于外貿發展的角度來看,個人市場采購貿易方式下的結匯,很大可能性也是允許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市場采購報關單辦理的。

02、外匯監管綜合領域的核心性規范

(一)以《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為代表

上文的基礎性規范為通用規范,即適用于多種貿易方式的規范,如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等,而不僅僅只是針對跨境電商。本部分所介紹的核心性規范,則是指在跨境電商領域內,針對跨境電商外匯監管的核心政策。這些核心政策出臺的目的并不一定只是為了便利跨境電商,而是從更大的層面便利貿易發展,其中包含一種新興的貿易業態-跨境電商。

2019年4月,外管局正式發布《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 號),該管理辦法將便利跨境電商收付匯落到實處,允許銀行與支付機構合作,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外匯收付服務。具體來說,銀行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以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需要注意的是,交易電子信息是指購買人下單、支付、物流運輸等信息,與交易電子單證,即支付單、訂單、物流單不一樣。從這個角度來說,確實是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無需提供相關單證驗核,只需要提供相關信息,就能完成外匯的收付,為跨境電商企業節省了較多的時間和人力。

(二)匯發【2020】8號文

此外,還有今年發布的兩個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 號)。在 匯發【2020】8號文中,明確提出要優化銀行跨境電商外匯結算,允許更多的銀行按照《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這意味著銀行可以參與到跨境電商的外匯收支業務當中來,這對銀行本身的業務長遠發展有利,更對跨境電商的發展有利,也體現了國家從多個層面來扶持跨境電商的發展。

(三)匯發【2020】11號文

在匯發【2020】11 號文中,提及了多種貿易新業態,包括跨境電商、市場采購、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第一條的內容就與匯發【2020】8號文的規定相同,并更進一步規定,允許支付機構在滿足客戶身份識別、交易電子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和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此外,匯發【2020】11 號文還為跨境電商外匯收支設置了許多開創性的便利。對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允許其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并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出口至海外倉銷售的貨物,匯回的實際銷售收入可與相應貨物的出口報關金額不一致。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按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報送外匯業務報告。這條規定提高了企業跨境收支的靈活性,減少了企業資金跨境占用。跨境電商企業只要是正規報關,就能夠收匯,解決了此前海外倉貨物銷售后難以通過渠道回款的問題。

對于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境內個人,可以通過個人外匯賬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結算。境內個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占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這一條解決了個人從事跨境電商和市場采購貿易貨款結算的后顧之憂。上文提到的個人外匯年度總額限制問題,匯發【2020】11 號文將其解決了。

另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客戶委托,代辦出口收匯手續。經辦銀行可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推送的交易電子信息辦理出口收匯,外匯或結匯資金直接進入委托客戶的賬戶。允許外綜服企業代辦出口收匯手續,有利于小微型外貿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有效降低報關、物流、結算等方面的外貿綜合成本。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傳統的被委托企業一般都是具備外貿經營權的進出口企業,但隨著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不斷發展,不僅能為生產型企業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等服務,還能提供出口收匯、出口退稅的服務,這能大大降低許多國內中小型生產企業的成本,同時還有助于促進我國的外貿轉型升級。因此,外管局的做法也是在順應我國外貿發展和轉型升級的趨勢。

03、專門性規范

最后一部分的專門性規范,主要是指專門針對跨境電商外匯監管的文件。

海關針對跨境電商企業的支付,發布了兩個公告,分別是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5號《關于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有關事宜的公告》和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9號《關于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接入有關事宜的公告》。兩個公告都是針對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如何建設能夠實現與海關對接,讓海關實時獲取支付數據的系統。

04、結語

面對疫情的嚴重沖擊,跨境電商逆勢上揚,充分發揮了穩外貿的作用。在外匯監管領域發布的相關便利和支持政策,更是有助于吸引更多企業進入跨境電商領域,也有助于我國外貿的進一步發展。

(來源:K哥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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