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模式”,是指國內出口企業通過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將跨境電商商品批量出口到海外倉,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完成銷售后,再將商品從海外倉送達境外消費者的模式。
在《國際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出臺前,很多朋友糾結“海外倉模式”如何報關、如何收匯、如何退稅?因為出口貨物運至“海外倉”,并沒有實現銷售,只是暫時倉儲,最終什么時候出售?以什么價格出售?這些都是未知事項。
一、報關
目前國內企業“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模式”,都是通過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7月1日后,監管代碼改為“9810”)。
二、收匯
“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模式”通過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這樣在出口報關單上填上該批貨物的出口金額是一個數,到時匯回境內的外匯金額又是另一個數。
再考慮到“海外倉”再銷售時還有發生在境外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申報金額就很難填寫。
如果出口申報金額小于實際收匯金額,在新政出臺前,外匯管理局對外匯收匯是以出口海關數據為基礎的進行監管,這造成結匯困難,有一些外匯只能通過地下錢莊轉回或是長期滯留在離岸賬戶上。
如果出口申報金額大于實際收匯金額,又容易觸發出口騙稅預警,引發納稅評估或稽查介入。
2020年05月27日,《國際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出臺,該文件第二條規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可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并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缇畴娮由虅掌髽I出口至海外倉銷售的貨物,匯回的實際銷售收入可與相應貨物的出口報關金額不一致??缇畴娮由虅掌髽I按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報送外匯業務報告?!?/span>
這次新規是將外匯收匯以出口海關數據為基礎的監管依據,改為了以真實貿易為基礎。所以,這其實是對以往中國外貿行業相關的監管方案、監管數據以海關數據為準的習慣做法做了一次突破。
三、出口退稅
根據財稅[2012]39號的規定,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才能享受出口退稅。而“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模式”下,貨物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只是運抵“海外倉”暫時倉儲,并沒有實現銷售,如何能申報出口退稅呢?但現實操作中大多數出口企業也以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金額申請到出口退稅。
從“海外倉”發出的貨物對外銷售的,這部分完全發生境外的貨物收入是否要從全部銷售收入中切割出來,認為其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對象呢?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從這個方面來說,僅以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金額申請出口退稅沒毛病啊,完全發生境外的貨物收入又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對象。但這又可能存在人為調整出口報關單上出口金額的風險。
如果出現出口申報金額大于實際收匯金額,會不會引發納稅評估或稽查介入?
四、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對居民企業來說,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都應申報納稅。所以從國內發往“海外倉”的出口申報收入與從“海外倉”發出的貨物對外銷售收入都應作為企業的所得稅收入進行申報,但同時“海外倉”發生倉儲、物流、人工等費用可以作為成本費用進行扣除。
(來源:K哥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