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0〕44號
01
實施時間: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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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特殊區域(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特殊區域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商品的退貨業務。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0〕45號
01
實施時間: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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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優化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監管,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以下簡稱“退貨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發布 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公告〔2020〕53號
01
實施時間: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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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公告〔2020〕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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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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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在北京等10個海關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試點,增列兩個新的監管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明確企業管理要求、數據申報方式和企業責任、貨物監管要求等。
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
公告〔2020〕92號
01
實施時間: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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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范圍。在原試點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關于公布2020年商品歸類決定的公告
公告〔2020〕108號
01
實施時間:
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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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訂)有關規定,海關總署制定了有關商品歸類決定,并予以公布,同時還公布了世界海關組織協調制度委員會的部分商品歸類意見轉化為商品歸類決定和因制定新的歸類決定而失效的部分商品歸類決定。
(來源:K哥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