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國家對其國內企業獲得進出口權沒有任何資本、貿易額等門檻限制,因而進出口貿易商多如牛毛,資質參差不齊。其投資主體絕大多數是私人,除部分大型綜合外貿公司外,貿易公司的注冊資本比較小,進出口公司在進行國際貿易過程中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長期培養客戶,相對來講對信譽的重視不夠。由于實力不濟,小進口商在資金出現問題或最終用戶破產、拖延支付貨款時,往往拖欠甚至拒絕支付外國客戶的貨款。
信用證貿易類騙局
(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對信用證貿易的信任鉆空子。手段有:威脅本國開證行拒付,迫于該客戶的壓力,開證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單據的不符點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價或改成T/T付款。
(2)進口商利用中國出口商對其的法律環境不熟、利用當地人際關系和當地執法部門的漏洞,向本國地方法院起訴中方信用證詐騙,以金額相對較小的保證保險債券為擔保申請“財產保全”(“止付令”),要求開證銀行止付。
T/T類騙局
(1)最常見的是放長線釣大魚,先給幾筆小單給中國公司,并正常付款,騙得中方信任,其后突然給一筆大單,以資金短缺、交貨期緊為由,要求貨到付款,貨到后就杳無音信。
(2)進口貨物到港后進口商以質量有問題、規格不符等為由,拒絕向中方付款,并以此來壓價,有的甚至要求先銷售、后付款。
(3)利用本國海關關于進口退貨或轉賣需征得進口商同意的規定,既不辦理通關手續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貨或轉賣,使貨物長期滯港,以貨物為砝碼威脅中方降價處理。
(4)以他人名義注冊法人公司,并提前將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財產(不動產)轉移出去,或抵押給銀行,騙得貨款后馬上投入貿易作為流動資金,使得中方無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5)利用本地或在華設立的小海運公司或貨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點,或與其勾結一起,誘其無單放貨。在一些國家這些小海運公司或貨代公司是個“空殼”,沒有資產可以執行。
加工貿易類騙局
外方往往簽訂“雙重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費的合同,一套是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時壓低、虛報加工費的虛假合同。對于申報合同涉及的加工費外方正常付匯,對不足部分外方則通過地下錢莊或攜帶現金出境、借用雇用社會閑雜人員的名義或以公司職員個人名義在個人用匯限度內電匯等非正常方式補齊。一旦資金緊張就對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時中方由于涉嫌協助虛假報關,往往對此類欠款無法正常追索。此外,外方一般利用中國企業相互間競爭激烈的特點,要求先交加工貨物、后付加工費,一步步地拖欠貨款,逐漸套牢中方,或突然給一個大訂單,中方發貨后外方就杳無音信。此外,我國個別中小企業與某些外國公司不簽合同,一旦出現問題,中方往往提不出未正常付匯的證據,同時涉嫌協同逃漏關稅,加大了追討貨款的難度。
在華設立分公司形式騙局
一些國外貿易公司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騙取中方公司信任,貨到后關閉辦事處、分公司倒閉后逃脫。有些外國公司以在華注冊的分公司名義從本國進口貨物,要求中方的最終用戶或我專業代理進口公司代為開設信用證,或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發出劣質、過期貨物,議付信用證后消失。
應對方法及預防方法
首先,是要對合作者進行必要的了解。要清楚地認識到某些國家是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國家,且存在信用不良問題等基本國情,同時考慮到交易對象多為中小企業,要委托專業的資信調查公司對其進行資信調查。 其次,對風險要有充分的評估并做好規避措施。如可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或采取信用證等更為安全的付款方式,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銀行保函以降低風險,將上述風險費用計入成本,衡量收支是否劃算,寧可少賺利潤,也不盲目簽約。
第三,在對外貿易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書面文件。除了一定要簽訂正規的條款詳盡的合同外,對一些諸如修改規格,改變交貨期、改變到岸后的保稅倉庫等一系列細小的要求也須經對方負責人書面確認。在合同中建議加入仲裁條款(因兩國之間沒有司法協議,比起法院的判決,仲裁結果在兩國的執行情況較好)。 第四,一旦對方出現滯付等情況應馬上停止合作,要求對方付款后再做下一筆生意,切忌僥幸心理和怕對方取消訂單的顧慮心理。
第五,出現貿易糾紛問題之后須抓緊整理收集各種證據,馬上要求對方書面確認還款責任,制定還款計劃。并進一步密切關注對方的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某些國家的公司如系法人,多是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不可以追究其本人和配偶的無限經濟責任。如外方公司惡意詐騙或拖延付款,會提前將有關資產轉移后破產(注銷公司),則須施加強有力的壓力才能達到追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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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K哥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