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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申請的條件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依準據法律確認相當于法人的團體都可以申請歐洲專利,兩個人也可以聯合申請。
歐洲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其繼承人。職務發明的,除另有約定的外,專利權歸公司所有。
歐洲專利公約的附件“關于管轄和承認歐洲專利權授權決定的議定書”,將確定誰是真正的歐洲專利權利人的權利授予各成員國法院。
二、歐洲專利局的語言
英語、法語和德語是歐洲專利局的正式語言,專利申請需要使用其中的一種。
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自然人或法人在以英語、法語、德語以外的其他語言為正式語言的締約國的領域內有住所或主營業所的,以及該國國民居住于國外的,可以使用該國的正式語言提出歐洲專利申請,但必須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一份使用歐洲專利局任何一種正式語言的譯文,在歐洲專利局的全部程序中,該譯文可以修改成符合申請的原文。
通常說來,歐洲專利局自專利公布之日起就給予臨時保護,但成員國有權自己決定,只有在發明的譯文被翻譯成該國正式語言后,才提供臨時保護。
三、成員國指定
申請人可以選擇在承認歐洲專利公約的國家授予歐洲專利,在申請時就應當指定所有其欲得到保護的國家。
四、優先權
在巴黎公約任一成員國申請專利后12個月內,再向其他成員國申請歐洲專利的,均可以要求優先權。在先申請應當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的規定是必須的,非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在先申請不能取得在其他成員國申請歐洲專利的優先權。
為了取得優先權,前后兩個申請應涉及同一發明,包括同一客體。對于同一發明,要求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能夠從在先申請的整體中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的客體。這不一定要求使用同樣的用語,但披露的實質內容應是相同的。在確定優先權是否成立時,歐洲專利局不僅限于權利要求,而是將在先申請作為一個整體。
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如果一些權利要求的優先權沒有被認可,第二申請公布之前的第一申請將成為現有技術。
五、專利申請的內容
歐洲專利申請需要提交請求書和實際申請文件。歐洲專利請求書與實際申請文件應當分開。實際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
1.說明書
說明書應當符合以下內容:
(a)明確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
(b)用便于理解技術問題的語言解釋權利要求書中限定的發明特征、解決問題的方法,并說明與已有技術相比發明所具有的優點;
(c)說明申請人所知的,對審查、檢索和理解發明有用的已有技術,可以引用能反映已有技術的文獻:
(d)如有附圖,作簡要說明;
(e)至少要詳細介紹一種實施要求保護發明的方法,一般要舉例說明。如有附圖,應參照附圖作出說明;
(f)如果因說明書或發明的性質不能明確說明在工業中如何實施發明,應說明其實施方法。
2.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權利要求書應確定請求保護的內容。權利要求書應清楚、簡明,并以說明書為基礎。
這里說的清楚,是指權利要求書不用引用說明書就應當是清楚的。技術上訴委員會認為,使用一般技巧閱讀權利要求書時,權利要求書本身應是清楚的。一般技巧包括關于現有技術的知識,但不包括來源于說明書本身及修改后的專利的知識。
歐洲專利公約要求,如果合適,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兩個部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寫在前序部分的特征并不當然被認為是該特征缺乏新穎性的不利陳述。確定新穎性應取決于客觀證據,而不是取決于權利要求描述的位置。因此,如果位置寫錯了,還可以進行調整。
3.附圖和摘要
附圖不能用于限制權利要求。除非絕對必要,權利要求中不應引用附圖。專利申請必須有摘要。摘要作為技術信息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六、單一性
一份歐洲專利申請只應涉及一項發明,或涉及有密切聯系的構成一個總的發明概念的一組發明,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44條對此的說明是:
(1)如果一組發明通過一個歐洲專利申請提出,只有這些發明在技術關系上涉及同一個或相關技術特征時,才是符合公約第82條規定的。“特定技術特征”應理解為各個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對現有技術所做出的貢獻。
(2)確定一組發明是否密切聯系,構成一個總的發明概念時,不必考慮這些發明是采用不同的權利要求表述,還是在寫一個權利要求中的可選擇的技術方案。
因缺乏單一性而駁回只限于檢索和審查部門,不能作為異議或在各國法院無效的理由。如果申請人不滿足于將申請限于申請中的一個發明,必須提出分案申請。
對于化學發明而言,如果權利要求涉及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歐洲專利局允許就二者都申請專利,并且認為符合單一性要求。發明申請涉及一個新發明產品的不同的用途,也符合單一性要求。
(來源:知識產權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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