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話說的特別好: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商標先行后,市場一定要動。但是多少人是明知這個道理的呢?
首次銷售原則或權利窮竭原則規定,當權利所有人在美國市場上出售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之日起,買方有權轉售該作品。也就是說,當權利所有人的專利產品上市經過首次銷售之后,權利所有人不再享有這些產品的支配權,購買者將有權對這些產品轉讓或使用。
例:《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9條首次銷售原則規定,無論版權所有者的利益如何,在知情的情況下從版權所有者處購買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復制件的個人,有權出售、展示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特定復制件。但是,一旦所有者出售了特定復制件,版權人就無權控制該特定復制件的流轉,由于第一銷售原則對于未經授權就復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被告不給予保護,因此在指控侵權復制的案件中,第一銷售原則不能成為成功的辯護。
眾所周知,亞馬遜賣家會使用這一規則來對抗版權侵權投訴,但第一條銷售規則對亞馬遜來說還不夠,除非版權所有者撤回索賠并/或賣方出示可接受的發票,否則亞馬遜將拒絕刪除知識產權投訴。
如果你想避免侵犯知識產權,那就將商品列為USED(使用過),例如Like New(近似新品),而不是New。但是無論什么情況亞馬遜都有可能會發出侵權通知,因為如果你在購買商品的國家以外的國家銷售商品,你可能會觸犯法律。不管它是新的還是使用過的,如果你不是在當地買的,出示你的發票是沒有用的。
建議你瀏覽下面的摘要,仔細閱讀亞馬遜的(明)知識(途)產權政策:
舉例:如果你在亞馬遜上銷售使用過的書籍復制版,也就是在賣別人的版權作品。如果你從歐洲經濟區的出版商那里購買了這本書,或者從歐洲經濟區出版商的授權經銷商那里購買了這本書,你通常會受到權利窮竭原則的保護。但是,如果你在歐洲經濟區之外購買了這本書,你很可能在歐洲經濟區轉售時侵犯版權。
換一家更可靠的供應商并不會讓你免受風險,你仍然可能收到你曾經出售過的商品的侵犯知識產權通知。即使你不再列出這些產品,亞馬遜還保存著商品Listing的記錄。
一些有關受限制的物品投訴可能會導致侵犯知識產權,例如,美國禁止銷售的商品。因此,從供應商那里獲得受限制的物品清單是有必要的,你只需支付少量的費用,就可以查看你的庫存是否有風險。
此外,亞馬遜Performance Team只關注可以追溯到長達180天的知識產權投訴。換句話說,你不會因6個月以上的投訴而被停號,并且如果它們沒有出現在Account Health一覽表中,就不會造成影響。
當來自法律代表的投訴時,放棄訴訟對他們來說沒有任何利益好處,但往往版權所有者更愿意合作。因此在你給律師寫信之前,先查詢版權所有者是誰。當投訴人同意撤回索賠,你需要確保他們寄到亞馬遜的信件地址與投訴地址相同。如果亞馬遜沒有默認向你發送通知,那么你應該嘗試從Notice Dispute小組獲得確認。
最后給大家一個萬全之策,那就是在做相關國家的跨境生意時,要提前布局好相關國家的商標、專利和版權等知識產權,才能輕松避免被投訴、下架和封店鋪等遭遇。
談到品牌的影響力與核心價值這個非常具有思想性價值的關鍵話題。在如今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時代下,企業應該如何才能突破發展的瓶頸呢?
其實,能否突破發展的瓶頸就得看該公司的品牌核心價值了。
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多少,沒有一個非常標準的判定。商標在投資或經營過程中作為資產的價值,即商標資產所含資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資本價值,而不是榮譽上的或主觀上的價值。
商標的影響力有哪些?
①注冊商標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唯一性等特點,屬于注冊商標所有人所獨占,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或個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或授權,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
②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中,商標表示的是商品的質量,彰示的是商品的聲譽。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是想通過識別商標來選擇廠商。從商標使用者的利益來說,是想讓消費者通過識別商標來購買自已的產品。影響商標價值的因素很多,且不同的因素影響力不等,但商品的聲譽是第一位的
③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品牌價值是品牌的精髓,也是品牌一切資產的源泉,因為它是驅動消費者認同、喜歡乃至愛上一個品牌的主要力量。例如,勞斯萊斯的品牌核心價值是“貴族風范”,萬寶路則是“牛仔形象”,而耐克的品牌核心價值就是“體育精神”。
所以不管是線上線下的賣家們,你們對商標的重視程度如何呢?你們感受到了品牌所給你帶來的影響及利益關系了嗎?當你重視起來的時候,商標也在無形中影響著你的產品。
(編輯: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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