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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信用證的風險防范有哪些?

由于轉讓信用證的使用比一般信用證相對少一些

轉讓信用證的風險防范有哪些?

轉讓信用證的風險防范

(一)事前的風險預防

由于轉讓信用證的使用比一般信用證相對少一些,所以企業和銀行對其了解也不夠深入,在使用前應該做好事前的準備工作,防范風險的發生。

1.從轉讓行的角度

轉讓行是只有可轉讓信用證使用過程中才出現的,它有著不同于一般信用證下銀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行要明確自己在整個業務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做好風險的防范。

(1)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UCP600第38條a款規定:“A bank is under no obligation to transfer a credit except to the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expressly consented to by that bank.”,也就是說銀行沒有辦理轉讓信用證的義務,除非該銀行明確同意其轉讓范圍和轉讓方式,所以,即便是一張可轉讓信用證,是否辦理轉讓的最終決定權也是在銀行。

(2)轉讓行的資格確認

UCP600中明確規定只有經開證行特別授權或者指定的銀行才可以進行信用證轉讓成為轉讓行,因此,當銀行收到轉讓申請時應首先明確自己的權利方可接受和辦理有關業務以免給客戶和自身帶來損失。

2.從中間商的角度

(1)進行資信調查

中間商之所以要求開立可轉讓信用證,就是基于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例如不想供貨商和進口商有實際業務接觸,對自己的利潤額度要保密。這一切都要靠轉讓行來實現,如果轉讓行稍有不慎,甚至蓄意泄露,將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難以估計的損失。所以第一受益人對轉讓行的選擇要極其慎重,對其進行嚴格的資信審查,加強對信用風險的管理,重視資信調查。中間商應加強對供貨商和進口商的資信管理,建立客戶信息檔案,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客戶資信狀況分析。在交易前,通過一些咨詢機構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公司設備、經營作風、銀行歷史記錄等給予詳細的核實,選擇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自己的合作伙伴。

(2)注意信用證轉讓的國家

有些國家的法律強制規定禁止信用證轉讓到其他一些特定的國家,作為中間商應該注意這一點,查看自己的供貨商所在國是否屬于特定國家的范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3.從供貨商的角度

轉讓信用證下的第二受益人,為了確保貨物以及資金的安全,保障其在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權益得以實現,第二受益人必須做好事前的風險防范。

(1)資信調查

應充分了解開證行以及第一受益人的資信狀況。可轉讓信用證項下開證行以及第一受益人的資信狀況是第二受益人實現出口權益的保障。只有開證行的資信狀況良好,第一受益人的信譽卓著,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被第一受益人準確、及時地替換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款項才有收回的保障,特別是在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及時換單時,開證行的資信對第二受益人權益的實現就顯得尤為重要。

(2)盡量避免使用轉讓信用證

a中間商提取傭金。實際供貨商和中間商可以磋商,要求進口商將信用證直接開給供貨商,對于中間商的差價利潤可由供貨商以傭金方式支付,這樣第一受益人的利潤差價可以得到保證,第二受益人還可以得到開證行的付款保證,相對來說減少了收匯風險。

b使用背對背信用證取代可轉讓信用證。在商訂合同時,實際供貨人可要求中間商開立背對背信用證,以便實際供貨人能用自己的名義履行合同,享受跟單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所應享受的全部權利,避免使用可轉讓信用證可能帶來的種種風險。

4.從進口商的角度

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接觸的是中間商,而不是實際的供貨商,這就使進口商面臨著極大的風險,應該在選擇中間商和銀行時做好資信調查,規避風險。

(1)對中間商進行資信調查

中間商的資信直接關系到整個業務的成功與否,是交易中的主要當事人,進口商應該建立自己的客戶檔案,特別是對于這些中間商,并定期對其做一些資信調查;對于新的客戶要對其進行全面的審核,包括企業資質、經營狀況、交易記錄、資金狀況等。

(2)審慎選擇開證行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首先應咨詢和調查開證行的資信,防止中間商與銀行相互串通進行欺詐。其次應經常與銀行進行溝通,隨時掌握有關款項和單證的處理情況。另外,在交易中,也應對開證行的業務慣例等做相應的了解。以免受國外銀行的限制而影響結匯。

(二)過程中風險的控制

1.從轉讓行的角度

仔細審核轉讓信用證修改的內容。根據UCP600的規定,信用證只能按原證中規定的條款進行轉讓。這一條款的制定應該說兼顧了第一受益人與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因為它規定了信用證只能按原證條款轉讓,這保證了第二受益人能基本了解原證的基本要求,比如出口貨物的名稱、要求的單據種類和單據內容等,因此,轉讓行接受轉讓申請時,有責任保證轉讓內容在規定的范圍內。

2.從中間商的角度

(1)審核信用證

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審查,對信用證要求提交的各種單據、開證時間、有效期等逐一審核,是否和合同相符,如果有什么疑問,應立即和開證申請人聯系,弄清楚緣由,或者進行修改,并對信用證的有效期加以延長,以彌補改證的時間。

(2)及時準確地替換單據

如果第一受益人應當提交其自己的發票和匯票(如有),但卻未能在收到轉讓行第一次要求時照辦;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導致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中本不存在的不符點,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時予以修正,則轉讓行有權將其從第二受益人處收到的單據向開證行提交,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

所以,只有第一受益人及時、準確地換單,才可以防止轉讓行將實際供貨商的單據徑直寄往開證行,而自己失去議付的機會。一般情況下,第一受益人會直接將準備好的單據交給轉讓行,由轉讓行負責做單據的替換工作,從而避免因換單不及時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

3.從供應商的角度

(1)審證

及時審核信用證的有關條款,發現類似于軟條款的規定,及時通知第一受益人改證,并延長信用證的有效期,如果中間商不能更改有效期,則聲明終止合同,要求中間商提供有效的擔保,掌握主動權。可轉讓信用證下的第二受益人,只有認真審核信用證的有關條款,才能避免不利因素的影響,為日后出口權益的順利實現創造前提。

(2)爭取主動權

a應增加轉讓行在整個業務中的相應責任。轉讓行在信用證轉讓過程中通常會加列“待收到開證行款項后再付款”的條款。當貨物發運后,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提交單據卻得不到應有的款項收回保證,其出口權益的實現要受到來自其他方面因素的影響,這對第二受益人而言是不利的。可轉讓信用證下的第二受益人要確保出口權益,必須要求轉讓行在業務處理過程中增加責任。可要求轉讓行在轉讓信用證的同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當獲得經轉讓行保兌的信用證時,由于保兌行的確定付款責任,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權益在實現過程中可免除來自開證行、第一受益人、開證申請人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當貨物的實際供貨人與中間商簽訂合同時,實際供貨人應要求中間商,并通過其要求進口商指示其銀行在信用證中指定轉讓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只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示了轉讓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轉讓行才可能成為轉讓信用證的保兌行。

當第二受益人獲得經轉讓行保兌的信用證時只要提交與轉讓后的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其出口權益就可得到保障,這一方面增加了轉讓行的責任,另一方面又避免了來自開證行、第一受益人或者開證申請人等不利因素的影響。

b掌握貨物的主動權。主要是提單簽發時,做成不記名提單(to order),即提單收貨人一欄是“發貨人指定一方”(to order of shipper orseller),而不應該是買方。一旦開證行拒付,貨物處置權還在自己手中。

(3)減少單證不符

由于第二受益人在可轉讓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處于較為被動的地位,因此,應力求準確交單,避免出現任何細小的不符點,給收匯造成障礙。應該加強對業務人員特別是操作人員的素質培養,既要有專業能力,又要做到細致謹慎。  

4.從進口商的角度

(1)銀行保證

進口商可以在申請開立可轉讓信用證時,在得到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要求開證行在信用證中附加相應的保證條款,表明受益人不能因國際市場行情變化等其他非業務操作因素而拒絕履行其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的義務。

(2)進口商的履約保函

進口商為保證受益人履行其義務可以要求受益人開立履約保函。一般是指進口商在同中間商簽訂貿易合同時,要求中間商開立保函,規定在實際的供貨商不能按時、按質或者出現不能履約的情況下,中間商給予進口商一定比例的賠償,保障了進口商的部分利益。

(三) 事后的風險補救

1.從轉讓行的角度

(1)轉讓行應及時通知第二受益人

作為轉讓行審單后,若發現單據存在不符點,不管該不符點是否最終會被第一受益人所接受,都應于第一時間先電告第二受益人,若第二受益人未能在交單期內修改單據,再通知第一受益人換單,由其決定退單或憑擔保出單。

(2)徑直交單

UCP600中規定,如果第一受益人應提交其自己的發票和匯票(如有),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時照辦,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導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點,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時修正,轉讓行有權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照交開證行。這樣,轉讓行既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又充分維護了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3)要加強催收考核工作

由于轉讓信用證自身風險較大,出單后的催收考核工作更為重要,因此,如果在規定的日期內,議付行尚未收到貨款或者只收到部分貸款,就要及時向開證行催收或者查詢。

(4)一旦出現開證行拒付情況,轉讓行應盡到中介的作用

如果出現開證行拒付的現象,轉讓行應及時通知受益人,包括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以便受益人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將損失降到最小。

2.從中間商的角度

(1)如果出現換單不符的情況,應在轉讓行通知更改的第一時間給予改正,以維護自身和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2)如果出現被開證行拒付的情況,應做好善后的處理工作:

a中間商應及時與進口商聯系或者通過轉讓行詢問開證行:買方是否愿意接受不符點,請求進口商付款贖單。

b如果買方不接受不符點,開證行不可能付款,應盡量和進口商協商,履行合同,對到岸貨物給予合理的處置,維護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3. 從供貨商的角度

(1)若發生第一受益人換單引發不符點后,出口商應及時敦促中間商修改不符點,爭取開證行付款。

(2)當第一受益人喪失替換單據的權利時,第二受益人有權要求轉讓行將自己的單據徑直交給開證行,以得到轉讓的金額。

4.從進口商的角度

在第二受益人不能履約時,應行使自己的權利,追究第一受益人的違約責任,彌補自己的損失。

四、結論

在經濟形勢嚴峻,生產性企業出口困難的情況下,外貿公司的中介作用顯得尤其重要,但目前轉讓信用證的應用并未增多,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第一,企業對轉讓信用證的了解不夠,轉讓信用證的知識還未普及。

第二,轉讓信用證由于使用過程中出現了轉讓,存在兩個受益人,但銀行的付款是一次性的,所以導致轉讓信用證存在一些特殊風險,特別是第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轉讓信用證有獨特的優勢。它為企業解決了出口困難的問題,中間商的出現為出口企業解決了市場銷售問題,進口企業也有了充足的貨源;為貿易公司解決了融資問題,利用銀行信用實現了對客戶的付款承諾;同時也降低了企業的出口成本,中間商不用墊付資金,在多個第二受益人交貨的情況下,節省了運輸成本。隨著轉讓信用證的進一步推廣和普及,其優勢可以得到更充分發揮,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幫助出口企業度過難關。

(來源:K哥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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