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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信用證的風險特征

由于轉讓信用證的使用比一般信用證相對少一些

轉讓信用證的風險特征

轉讓信用證所面臨的風險

轉讓信用證是信用證的一種特殊形式,既具有一般信用證的屬性,又有自己獨特的方面。因此,作為轉讓信用證的主要當事人不僅要面對信用證下的一般風險,例如,欺詐風險、市場風險、國家風險等;還要應對一些特殊風險,如轉讓行信用風險、第二受益人要面臨中間商的換單風險、第一受益人的議付風險等。

(一)信用風險

由于可轉讓信用證業務本身的特點,從合同關系來看,中間商分別與進口商和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而進口商與供貨商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任何糾紛都需經過中間商才能解決。如果中間商、實際進口商或開證行資信不佳,供貨商不能履約,或者任何兩方相互串通,都會給其他當事人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資信不佳都會給其他當事人帶來一定的風險。

1.開證行的資信風險

從開證行、轉讓行、通知行的關系來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但它是有條件的付款,即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必須全部滿足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才會履行付款承諾;另一方面在可轉讓信用證中,第二受益人是否能安全收匯,取決于第一受益人(即原證的受益人)是否能收到款項,也就是說轉讓行對第二受益人的付款行為完全是建立在付款行或開證行的償付基礎上的。因此,可轉讓信用證下第二受益人的權益將受開證行資信的影響。當開證行資信狀況不佳時,即使出口商發運貨物后提交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開證行也可能不及時或根本不付款,第二受益人的權益將得不到保證。

但是開證行是由中間商和進口商選擇的,實際供貨人大多數都是被動接受,特別在跨國轉讓中,實際供貨人與原證開證行相距甚遠,對其資信也不了解,一旦遭拒付無法從轉讓行得到付款。

2.第一受益人的資信風險

中間商處在業務鏈的關鍵環節,購貨商和供貨商沒有直接的業務關系,他們分別與中間商訂立合約,所以,購貨商和供貨商之間是一種間接關系。而在整個結算過程中他又是物權單據的持有人和銀行付款保證的第一受益人。這使實際供貨方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中間商的行事和信譽,因此,中間商在整個貿易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中間商的資信狀況關系到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3.第二受益人(供應商)的資信風險

在轉讓信用證操作中因為有中間商的存在,使得進口商無法與供貨商取得直接聯系,其中的風險只能尋求第一受益人與供貨商協商解決,使進口商在貿易中處于被動地位。眾所周知,轉讓行可以將該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第二受益人,如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第二受益人時,情況就會更加復雜,若市場行情發生大的變化,進口商將面臨著實際供貨商違約的風險。而且,進口商還面臨供貨商與船方勾結所帶來的風險。如果供貨商與船方勾結,在發運貨物時以次充好或者以假貨、偽造單據進行詐騙,就會使進口商面臨風險。當進口商向開證行付款后,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時,可能會發現實際貨物與單據記載的貨物并不一致:數量短缺、品質不良,或者憑提單無法找到船方而根本提不到貨物的情況。

4.轉讓行的資信風險

轉讓行是按照第一受益人( 中間商) 的指令,開出轉讓信用證,中間商在轉讓行沒有保證金,因此,轉讓行不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只有在開證行付款后,轉讓行才會對第二受益人付款。因此,轉讓行所做的一切,只是一個“轉遞”行為。但他的每一步操作是否合規,都關系到不同受益人的利益,所以說轉讓行的資信狀況也至關重要。

5.進口商的資信風險

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立的可轉讓信用證中,故意設置某些會給出口商帶來風險的軟條款。例如:(1)對信用證的生效附加條件;(2)在可轉讓信用證中規定的檢驗證書必須由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簽發;(3)限制受益人裝運等等。

6.任何兩方惡意勾結

(1)第一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聯手欺詐

可轉讓信用證下的第一受益人多為中間商,且與進口商關系密切。中間商大多數情況下有客戶而無貨源或者自身實力有限。可轉讓信用證下的貨物通常由實際供貨人直接發運至進口商所在地,這樣,當中間商與進口商聯手欺詐時,一方面中間商在貨物發運后故意制作不符單據,造成單證不符;另一方面開證申請人(進口商) 借機提出各種條件要求大幅降價或者提供較高折扣,使第二受益人遭受巨額經濟損失。

(2)轉讓行與第一受益人勾結

信用證的轉讓依賴于第一受益人的需要,在信用證轉讓的過程中,如果中間商要求部分條款的變化超出了UCP600 的規定,而轉讓行卻隨意接收其要求,從中得到好處。當第二受益人根據已轉讓信用證的條款出具單據時,其與轉讓前開證行的要求不相符,造成開證行拒付。

(3)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共同作弊

在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信用不佳的情況下,有可能發生二者合謀簽發“軟條款”信用證,由于開證行也參與其中,欺騙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較大,而受益人誤入“軟條款”或者假冒信用證的圈套,開證行免去了付款責任,進口方也獲得相應的利益,受益人卻蒙受巨大的損失,面臨著艱難的司法救濟。

(二) 操作風險

在可轉讓信用證操作中因為涉及多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操作出現問題都會給其他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信譽欠佳的當事人也乘機不履行義務或提出種種苛刻條件,所以在整個業務流程中各方當事人都應該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盡量避免因操作失誤而導致風險出現的情況。

1.轉讓環節的風險

(1)轉讓行越權轉證的風險

任何銀行在接到客戶可轉讓信用證下的轉讓申請時,應首先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轉讓行的資格,這一點容易被忽視,也容易被誤解。不少客戶甚至某些銀行的操作人員都認為,只要是可轉讓信用證的通知行就可以做轉讓,實際上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UCP600中指出:“Transferring bank means anominated bank that transfers the credit or, in a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a bank that isspecifically authorized by the issuing bank to transfer and that transfers thecredit. An issuing bank may be a transferring bank.”也就是說,只有三類銀行才具有轉讓行資格:一是被指定銀行,二是當信用證規定適用于任何銀行時,開證行特別授權的銀行,三是開證行。只有在信用證規定可在任何銀行兌用時才可以特別授權其他銀行辦理轉讓,如果某銀行僅是通知行而未符合上述條件的話,則不具備轉讓行的資格。

(2)轉讓信用證條款的風險

UCP600第38條g款規定:“已轉讓信用證須準確轉載原證條款,包括保兌(如有的話),但下列項目除外:信用證金額、規定的任何單價、截止日、交單期限,或最遲發運日或發運期間。以上任何一項或全部均可減少或縮短。必須投保的保險比例可以增加、以達到原信用證或本慣例規定的保險金額。”這一條款明確了轉讓行在進行信用證轉讓時可以進行改變的內容。在實務中,第一受益人可能會提出一些看似合理但卻超出 UCP600 規定的要求,對此,轉讓行一定要慎重處理,不能隨意接受客戶的要求,否則轉讓行可能面臨處理不當的風險。

例如: 信用證不允許分批發運,而第一受益人A 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B 和C。理由是只要 BC 兩家公司的貨物經同一運輸工具、同一運輸路線,運往同一目的地,則不會出現分批裝運的不符點。A的看法似乎有點道理。但是細想一下,如果B或C有一方不能及時備貨或短裝,必定會造成單據不符,開證行付款就沒有保障了。也就是說,不論是B或C,只要一方不能按規定發貨,另外一方即使沒有瑕疵地執行了信用證條款,也會因為單據不符,使A無法提交相符的單據,導致自己有收匯風險。這種情況下,如要按客戶指示辦理轉讓就會面臨收匯風險;如果改動信用證分裝條款就會違背 UCP600的規定,使轉讓行陷入兩難境地。此時,最好聯系開證行進行改證以滿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證轉讓中出現差錯帶來的風險

信用證的轉讓是居于第一受益的請求而進行的,第一受益人必須通過轉讓行辦理信用證轉讓業務。第一受益人提出轉讓要求后,轉讓行會讓其填寫一份“轉讓委托書”,轉讓行可以根據“轉讓委托書”開立信用證,在此過程中,第一受益人可能出現的差錯或者轉讓行在執行轉讓時出現的差錯風險,最后均會轉嫁給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承擔。

(4)轉讓行泄露商業機密的風險

在兩種情況下可能導致有關的商業秘密泄露。

a由于轉讓信用證中除了金額、單價、到期日、交單日期和裝運期限以及投保比例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與原證相同,特別是開證行不變,而且如果原信用證沒有特殊的規定,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也會出現在轉讓信用證中,從而使實際供貨人知曉有關進口商的信息。

b當轉讓行通知中間商換單時,而中間商沒有及時換單,轉讓行會將供貨商提交的單據直接交給開證行,開證行再轉給進口商,此時,進口商便會從單據中得知實際供貨商的情況,從而使出口商的貨源和相關商業信息泄露。

2.換單環節的風險

(1)“單證不符”的風險

轉讓信用證下,由于種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第二受益人難以做到“單證一致”。

a UCP600第38條e款規定“任何轉讓要求須說明是否允許及在何條件下允許將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須明確說明該項條件。”說明第一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允許轉讓行將原信用證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因此,如果第一受益人出于維護商業秘密或其他目的拒絕通知第二受益人原證的修改,第一受益人可能要求轉讓行在轉讓證加列第一受益人保留轉讓行將信用證修改直接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權利的條款,第二受益人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按原信用證規定制單發貨,造成單證不符,從而失去了信用證項下銀行承諾付款的保證。

b由于中間商要留有足夠的時間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相關單據,往往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單時間、信用證有效期規定得過短,使第二益人難有足夠的時間去做準備,從而造成第二受益人的單證不符,給第一受益人收到款后不付或遲付貨款留下把柄。

(2)延遲換單的風險

根據 UCP600 的有關規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按時替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轉讓行有權直接向開證行交單議付,使第二受益人直接取得貨款。而中間商則喪失了獲取差價的機會并可能泄露商業秘密。  

(3)中間商換單失誤的風險

UCP600 號第38條 h 款規定:“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如有的話),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其金額不得超過原信用證的金額。經過替換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證項下支取自己發票與第二受益人發票間的差價(如有的話)。”在實際業務中,多數情況下第一受益人不愿第二受益人和申請人之間知道對方名稱及實際交易的價格,以防他們直接交易。第一受益人需要向轉讓行申請開立轉讓信用證來隱瞞相關內容,然后用自己的發票(和匯票)去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如在此置換過程中如果相關單據不符,將會導致開證行拒付貨款,而拒付的后果最終還得由第二受益人來承擔。

(4)通知換單的風險

轉讓行開立轉讓信用證,雖不承擔付款責任,但要承擔在第二受益人議付單據后,及時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換發票和匯票的責任。如果轉讓行沒有及時通知到第一受益人或第一受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已把匯票和發票交給了轉讓行,但由于轉讓行的疏忽而未能替換,卻把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匯票交給了開證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損失,則轉讓行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3.交單環節的風險

(1)議付風險

可轉讓信用證下,中間商成功獲取收益的關鍵是要能在轉讓信用證與原證有效議付的時間差中及時換單,而一般轉讓信用證都是在第二受益人所在地交單議付,中間商則承擔了第二受益人單據不能及時到達的風險。另一方面,開證行可以越過中間商直接對第二受益人的單據付款,因此,如果中間商不能及時換單,則失去議付的權利。而且,轉讓行只會給中間商一次換單的機會,使得中間商的議付風險變大。

(2)開證行拒付后,轉讓行沒有及時通知供貨商的風險

轉讓行在第一受益人換單后向開證行交單,如果開證行提出不符點或者拒付,轉讓行應該及時通知第一、二受益人,特別是第二受益人,以便供應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在有效期內重新交單,使損失最小化。如果轉讓行沒有及時盡到信息傳遞的義務,使第一、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則會影響自己的聲譽。

(三)融資風險

轉讓信用證業務涉及的受益人有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根據UCP600的條款規定和實際業務來分析,這兩個受益人對轉讓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所享有的權益是不同的。在全額轉讓的情況下,由于不存在差價,第二受益人對轉讓信用證項下的出口貨款享有全部權益,而第一受益人則對出口貨款不享有任何權益。在差額轉讓的情況下,第一受益人替換完發票(和匯票)后,就可以獲得差額部分的權益,第二受益人則對轉讓給他的那部分出口貨款享有權益。

1.第一受益人

在差額轉讓信用證項下,第一受益人向轉讓行提出的押匯要求可以被接受嗎?顯然,根據上面的分析,由于第一受益人最多只對轉讓的差額部分享有權益,因此,假如第一受益人要求對全部發票金額進行融資是不能接受的。如果只針對差額部分,則在確認第一受益人已換單議付且更換后的單據單證相符、開證行資信良好的情況下,則轉讓行可以考慮對第一受益人就轉讓的差額部分進行押匯。

2.第二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難以得到出口地銀行的融資,因為第二受益人在轉讓證中享有的權益是沒有保障的。轉讓證中往往規定只有在收到開證行的款項后,轉讓行才能付款給第二受益人,轉讓行并不對第二受益人有任何付款的承諾或保證。所以,這就給第二受益人帶來了難以通過議付方式來獲得融資的風險。

(來源:K哥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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